被台灣媒體與司法界喻為「世紀大審」之扁案終於在911當日一審宣判了。個人的一些心得與觀察分享如下。 回顧台灣過去一年的司法新聞,檢察官大概是其中「最夯」的主角。在這諸多爭議的背後,筆者認為,存在著一個重要且值得我們更加關切的司改議題:即我們過去總認為只要司法能「超越政治」(above politics),「司法獨立」就是檢視司改成效的唯一指標,卻偏廢了「司法課責」的重要性,以致造成今日所謂「司法環境」不佳的後遺症。

相較於其他權力部門,司法制度在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有其必須正視的特殊體質。一般而言,政治人物主要的舞台乃是立法制度及行政部門,所依恃者係民意趨向,「再度當選」考量係其主要行為誘因。相對的,司法制度就理論而言係適法、執法而充作「國家意志的守護者」,既以發現真實為主要思維,自然比較不需要政治技巧之行銷與服務,且因為司法工作者無須擔憂選票的制約,故其報酬(pay-off)相對於民選政治人物亦相當程度獨立於表現(performance)之外。申言之,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憲法設計邏輯是在對不同的自利行動者進行「匯聚」;相對的,司法權原則上被理解為係踐行「獨立」目標的憲政守護者。

當然,筆者並不否認,司法獨立絕對是民主政治能否正常運作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但總覺得司改過程中,一個被相當程度忽略的民主治理面向乃係:如何監督與有效評價那些職司法治運作的政治代理人呢?就拿檢察體系來說好了, 如果只將檢察權的改革侷限於司法獨立思維,通常會遭遇以下幾個困難。首先,容易武斷地將檢察制度效能不彰的原因,單向地歸責於政治力量的干涉。換言之,我們通常會如此假定:只要檢察官能像法官一般享有法制上的身分與職權行使保障,檢察制度改革即可畢其功於一役。然而,筆者卻認為,這種想法不僅過於片面,亦過於樂觀。箇中道理其實很簡單,那就是我們儘管可以在主觀上期待個別檢察官「去做對的事」(do the right thing),惟檢察官的獨立並不表示在制度上必然地孤立或隔絕。進言之,包括檢察權在內,司法權的存在係以超越政治(above politics)為唯一目標的想法,不僅危險,而且也不應該是司改的最終目的。

其次,「獨立是為了超越政治」的命題預設了強烈的價值取向,往往認為只要強化檢察制度的司法屬性、打造一個「完全不受干涉」的檢察制度即是彰顯檢察效能的萬靈丹。然而,我們必須再深問:一個不受控制的司法權就能完全保障正義或憲法價值的實現嗎?就美國制憲的發展脈絡來看,這樣的質疑也曾引發一場著名的聯邦與反聯邦論雙方陣營的辯論。在當時,相對於以麥迪遜等人為首的聯邦論者,一七八八年的反聯邦份子並不認為司法權在美國憲法的設計上係最脆弱的一環。相反的,這些知識份子認為,「司法權將有如以下的情況完完全全地呈現『獨立』:它不僅獨立於人民,也獨立於立法的規範;不僅獨立於它的身分,也獨立於它的薪俸。更有甚者,它對於己身所造成的錯誤,沒有任何在它之上的權力可以對其糾正…當然,也沒有任何權力可以拉它下馬。」,而指出美國憲法其實創設了一個過於獨立的司法制度,並憂心如此司法權的行使將仿如脫韁野馬。二百年前的擔憂之論,對照今日的台灣,適足發人深省。

是以,「司法獨立」本身應該不是一個單向或孤立的憲政價值。相反的,從機制設計的角度來評價,它應該是追求其他價值的一種工具。換句話說,就算「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司法在某種程度上也有必要對人民或立法負責。因此,檢察權的定位或改革自然無法自外於此標準。而基於「檢察獨立不僅僅在於超越政治」這一命題,一方面使我們能將未來檢察制度改革的焦點轉化為權力的課責(accountable)層面。它方面,亦期許能從更加多元的角度來檢視所謂「檢察獨立」的確切意涵,包括其與「中立」 及「無偏私」兩個並提價值間的差異,進而深化當前司法改革論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臺灣非典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