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幕後:曾有學者指出:「嚴格來說,我們都是新制度主義的研究者」。崛起於1980年代中期的新制度主義,儘管儼然有一股「典範轉移」的氣勢,但不可否認,「制度研究」遠在傳統時期的學術社群中早早存在。那這個「新」字究竟所謂何來呢?也許透過對「舊」(或傳統)制度分析的理解,能讓考生對這兩者之間的區隔有一更清晰的掌握。考題方式請自行參閱課本單元一之前的經典試題。

 

一、舊制度主義的研究旨趣:

根據政治學者G. Peters1999指出,「舊制度主義」構成了19世紀晚期至20世紀上半期大多數政治學的理論基礎,而其研究旨趣約有以下五項特徵:

(一)法律取向:

關注靜態的法律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認為法律構成了公部門自身的框架,也成為政府影響公民行為的主要方式。因此,關心政治制度即是關心法律。

(二)結構取向:

主張結構實際上決定著人的政治行為。結構取向幾乎沒有為個人的政治影響力留下任何可以討論的空間,譬如這些學者總傾向研究總統制或是內閣制、單一制或是聯邦制,而鮮少提及制度以外的「非正規因素」。

(三)整體取向:

傾向於對「整個」系統進行比較,而不是對「個別」機構(譬如立法或官僚組織)分別進行考察。這造成了它們缺少了後來比較政治學領域當中至關重要的「中層」(meso-)思維。

(四)歷史取向:

關注政治系統如何嵌入到歷史發展、社會經濟以及文化現象之脈絡當中,不過,由於當時學科工具的侷限性,這些歷史變數僅僅是一種「說故事」(story-telling)的描述而已。

(五)規範取向:

舊制度主義者經常將其政治論述與對「好政府」的主觀期望連繫在一起。這種強烈的規範取向受到20世紀5060年代學者的強烈攻擊,他們要求將事實與價值分離,要求政治學應該儘可能地關注事實問題。

二、「新」在哪裡?

G. Peters認為,所謂「新制度論」研究社群共同在談論以下四大特徵:

(一)制度最重要的特徵在於其內容同時包含著社會與政治組織兩種成分。換言之,制度有可能是「正式的」,如官僚組織所延伸而來的統治框架。但制度更有能是「非正式的」,譬如由相互聯繫的行為所形成的網絡關係以及一套共同分享的價值。

(二)制度儘管會隨著時間而產生變化,但我們要求制度必須某種程度的穩定性。譬如大家可以約定某個下午在某個咖啡館見面,但在這種會面還未形成「慣性」之前,它還稱不上是「制度」。

(三)制度必須能對個人行為產生影響。換言之,如果某種制度無法對其成員產生某種程度的約束力,那也就不可能會成為我們研究的議題。

(四)制度當中的成員必須具備某些共享的價值和意義框架,否則制度就無法在一定時間之內對參與者發揮相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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