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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實證研究,美國政治學者Shugart在《總統與國會》一書中主張「相對多數原則」是較吸引人的制度,因為它比「過半數制」更能在主要的兩個候選人陣營中,提供選民有效的選擇。另一方面,本書亦指出,絕對多數的選舉制度,長期來看也不利於政黨體系的整合,甚至會促使政黨體系的分裂。雖然法國選舉制度實施的結果,讓許多憲法制度的設計者,對採行過半數制產生很大的興趣,惟我們也必須留意,法國的經驗必須有其相應的配套措施方能成為其他國家仿效的根據。以下,係Shugart主張採「相對多數決制」的理由:

   

1.   法國政黨體系中兩個聯盟的競爭:

試圖將法國經驗予以一般化必須特別謹慎,因為造成法國政黨體系出現左、右兩個聯盟對抗,除了總統選舉制度外,還歸因於國會的選舉方式也採取絕對多數。除此之外,它的「總理-總統制」精神也是一項重要因素。其它國家往往並不具備上述所有條件,特別是在拉丁美洲國家,它們通常只有在總統大選採取過半數制的原則。(拉美的國會選舉制度通常採行比例代表制,其結果就是造成課本上所謂的「委任式民主」!)

 

2.   過半數制將激化候選人數的增加:

採取過半數制可能使候選人數增加,秘魯的總統大選,就是一個最佳的例證。在一九六八年的軍人干政之前,秘魯的政黨主要分屬於兩個個陣營,也使得80年代連續兩次的總統大選,都能在第一輪的投票就選出有過半民意支持的領袖。但到了一九九○年,這個過半數制的制度,卻促使了兩個「局外人」(也就是根本不可能獲勝之後選人)的出現,挑戰既有的政黨體系。而在一般相對多數決制下的選舉,較不會出現這種「局外人」。

 

3.   過半數制與效率:

假如我們期望選民能在總統大選開跑時,即能清楚分辦出何者是最佳人選,並做出有效的選擇,相對多數制明顯是比過半數制更容易達成上述目標。過半數制基本的缺失在於,它的結果取決於第一輪投票時的各個偶發條件,最主要的關鍵之一就是參選者的人數,讓第一輪投票無法有決定性的結果。相反的,在相對多數制下,這些人往往不會參選或即使參選也只能拿到較少的選票,而原本儼然成形的多數聯盟,或是在國會中已串聯成功的支持者,往往會因為眾多候選人的投入而瓦解,轉而期待其它一或兩個候選人擠入第二輪投票,再與他們進行結合。

 

4.   修正建議:可採折衷的方式:雙倍補充規則(the double complement rule)

亦即在第一輪投票時,當第二名候選人距離過半(50%)的比例大於領先者距離過半比例的兩倍,那麼即可宣佈領先者當選。假若領先者所超越的幅度未達上述標準,就要取前兩名候選人,然後再進行一次過半數制的投票。Shugart認為這項原則不僅簡單易行,而且有助於減少政黨體系的分裂。然而,其亦指出,雙倍補充規則可適用大多數狀況,但對那些充滿高度種族對立或宗教分裂的國家並不恰當。對那些社會,有另一個較複雜的規則可以嘗試,就是奈及利亞所採行的「同時相對多數原則」 (the rule of concurrent pluralities)。(此原則請參閱課本6-38頁有關學者Horowitz對總統制的擁護理由)

參考資料:曾建元老師等譯(2002),《總統與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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