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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民主政治的必要性:

1.   保障基本人權:

每一位公民,只要其符合選舉投票的資格,就應該要有「公平」的機會行使公民基本參政權;只要其符合選舉投票的資格,政府就有義務規劃一套投票制度,以「方便」選民投票權之行使。選民不應該因其特殊的職業身份、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被迫放棄」其神聖的投票權利,任何一個標榜人權治國的國家,都應該將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規劃,列為政府施政的重要項目之一。

2.   符合世界潮流:

目前世界上約有數十個國家已經採行不在籍投票,其中包括較早實施民主政治的工業國家如英國、西德等,也包括一些經濟發展較我國落後的國家如馬來西亞、羅德西亞等,而與我國一般同為東亞政治文化傳統的日本與韓國等,也已在多年前開始實施不在籍投票。此外,不在籍投票不僅是一個普遍性的的世界潮流,更是發韌甚早,源遠流長。以美國實行缺席投票(不在籍投票)的發展過程來看,早在一八一三年,美國便已為軍人提供了缺席投票的服務;一九一三年開啟了平民以郵寄方式行使缺席投票的先例。

3.   節省社會成本: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調查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大約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是屬於「籍在人不在」或「人在籍不在」的情況,也就是說,至少有百分之十五的民眾,其戶籍所在地與現居地是不一致的。然而,為了返回戶籍地投票,這些選民不僅有其個人交通旅費的支出、更有其時間成本的支出;不但如此,全體社會更會因此而產生難以估計的社會成本。

4.   強化政府合法性:

實施不在籍投票,還有一個功能,就是會鼓勵公民的政治參與意願,相對的也就會提高選民的投票率,進而增加政府統治的合法性。一般而言,民主國家的選舉具有甄補政治人物、組成執政政府、提供多元利益、影響政府政策、提供選民資訊、以及增強政權合法性等功能,這些功能皆會因為選民投票率的提高而獲得程度不一的加強,尤其是在提供政權合法性方面,投票率的高低更是觀察執政統治基礎是否穩固的一項重要指標。

(二)制度實施之可行性評估:

1.   現行相關法律規範早有容許實施之空間: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凡我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禁治產宣告及褫奪公權者,皆有選舉公職候選人之權利。至於要在何場所行使投票權,選罷法其實並無硬性規定,只在第二十條第一項中,要求「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換句話說,現行選民需於戶籍地投票的規定只是一項原則性之規範,而且早已留有選民在其他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權的空間。

2.   當今政治文化成熟已無舞弊做票之空間:

一般而言,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最大障礙,是人民對於選務機關能否嚴守行政中立、防杜選票舞弊之質疑。然而,台灣地區在經過數十年來的自由化發展以及民主化建設之後,當前選務機關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已是無庸置疑,在當前政治文化已臻成熟之際,任何團體或政黨皆無法藉由一己之私,影響選務機關公平公正公開辦理選務之精神,即使是執政黨,也無法藉由掌控國家機器之便,操縱扭曲選舉結果。

3.   目前選務技術精進已無窒礙難行之藉口:

今日的選務技術已經一日千里,各種先進的電腦輔助設備已能將經緯萬端的選舉行政作業化繁為簡,且其他國家的長年實施經驗皆可供我國參考辦理,此一選務技術問題早已不是障礙。

 

資料來源:依政大 李英明 老師作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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