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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爐的考題,請各位看倌享用!

 

一、 請比較「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的異同。

版主的話:此題在以往選擇題部分是常常困惑學員的題型,如今終於出現在申論題囉!如果是南志與中志的學員,在本循環最後一堂課才提醒過各位必須特別留意(我們還在黑板上畫了一條長長的意識形態光譜圖);至於其他還未結束課程的班系,我們在政治學七大公理的《自由》單元中,也已經介紹過柏林(Berlin)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對比,跟此題的核心意識是相同的唷!

答題方向:

●自由主義(Liberalism):《黃靖,縱橫政治學,2012年版,p.11-43~44

()基本信念:

1.個人主義:相信人類是具有理性的個體,意味著每個人都該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2.正義:相信人人「生而平等」,即人人擁有同等的道德價值,並應當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及同等機會。但同時也強調有必要根據個人的才智含工作意願來給予相應的報酬。

3.多元主義:相信社會乃是依據「同意」和「憲政主義」等原則而被政治性地組織起來的。

()派別:

1.古典的自由主義:以信仰「最小國家」為特徵,認為國家的功能僅限於維持國內秩序與個人安全。其本信念如下:

(1)人在本質上都是自私自利的,人們應該儘可能的對自己的生活與環境負責。

(2)熱衷於自我調節的市場經濟原則,認為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不僅毫無意義,而且是具有破壞性的。

    (3)重申「自然權利」的重要性,傾向功利主義的思維,肯認人類的意志自由。

2.現代的自由主義:有時被描述為社會或福利的自由主義。

(1)出於對無節制的自由或資本主義所導致之不公正的反省,其對「國家」之角色較為同情。

(2)認為國家干預可使個人免遭社會不公正之傷害,如此才能具備更積極的自由。換言之,現代自由主義者將自由與個人發展以及有能力來自我實現等面向聯繫在一起,並在某種程度上與社會民主主義有明顯的重疊之處。

自由(freedom/liberty課堂「政治學七大公理」補充講義

基本分類:

廣義而言,自由就是一個入按照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動的能力。自由一般被劃分為兩種:

()消極自由:(又稱古典自由主義)

即是不受干預”( non-interference) : 即個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其意志來行動。選擇自由,公民自由和個人隱私等,皆屬於消極自由的範疇。

()積極自由:(又稱現代自由主義)

所謂積極自由就是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個人能夠實現其意志的能力,通常表述為個人發展或個人實現。

  ()對政府模式的看法:

消極自由積極自由的爭論反應的是兩種不同的政府模式:

1.消極政府:政府是一個無為的旁觀者,一個不代表任何利益的中立性的裁判,一個在大街上巡邏的巡警;

2.積極政府:主張 (1)政府還應該是為人民實現自由提供基本保障, (2)甚至更進一步,政府還應該成為人民幸福和福利的創造者。

進言之,古典自由主義和新右派把國家政治權威壓縮至最低限度。而現代自由主義和社會主義擴大國家的責任範圍,特別在關係到社會福利和經濟管理的時候。在爭論的雙方中,一方把國家看作是個人自由的敵人(當它從外部限制個人自由的時候),而另一方則把國家看成個人自由的保障(當它為個人發展和自我實現創造條件的時候)

 

二、 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修憲之後,現今的憲政體制屬於何種類型?其制度特質為何?這種政府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有何相似與相異之處?試比較與論述之。

版主的話:當學員看到此題時,應該會有一種「感謝上帝」的心情吧!此題在今年(101)高考才考過相當雷同的題型,甚且,我們第六單元的課後作業也有請學員練習過囉!學員只要把握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依Shugart在《總統與國會》此書中被定位為是「傾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這條軸線下去鋪陳就OK啦!

答題方向:《黃靖,縱橫政治學,2012年版,p.6-386-48

(一) 杜瓦傑對半總統制的界定:

1. 總統由民選產生。

2. 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 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但總理以能否獲得國會的支持作為權力基礎。

(二)1997修憲對政府體制的調整: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2.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4.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我國政府體制的定位

1. 與杜瓦傑界說相吻合之處:

1)首先,我國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符合Duverger 對半總統制所界定三項特徵中的第一項,總統由普選產生。

2)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至少擁有以下權力: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主持國家安全會議與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司法院和監察院與考試院相關人事提名權、覆議核可權與緊急命令權等。從上述憲法規定之總統權力來看,若說總統權力相當大,可能有不同的認定,但總統並不是「統而不治」的虛位元首,乃不爭之論,故也大致符合Duverger所揭示的第二項特徵。

3)最後,除了總統之外,還存在著領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院長暨各部會首長,而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迫其去職,凡此規定亦符合半總統制的第三項界定。再就實際的憲政運作來看,確實並存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雙重行政領導結構,呈現一般所強調半總統制中總統與總理的關係,故作者以此判定我國憲政體制在實務上屬於半總統制。

2.與典型法式半總統制的差異點:

1)總統並不享有直接有效與聞政務,必要時介入政策決定的政治事務處理的權利管道或平台,反而在體制上根本無從指揮行政院長,無正式表達決策意見的路徑。

2)就現行體制而言,須立法院先成功地對行政院提不信任案之後,總統始能行使解散立法院之權,性質上其實已經難以造成獨立成為調節政治權力的效果,欠缺如半總統制國家總統得以主動解決政局紛擾的關鍵武器。

3)何況,我國總統最多主持國安會議,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無正式管道取得政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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