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上114政治學總複習課的學員,在講義p.192時事考點中〈政府是否應該管制仇恨言論〉的支持論補充「防衛式民主」概念、反對論補充「大法官釋字644號解釋」。
防衛式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
又稱為戰鬥式民主(Militant Democracy),基於反省上世紀德國納粹極權政府的經驗,認為民主因其價值中立之特質其實某種程度蘊含了自我毀滅的困境。是以,防衛性民主認為民主並非價值中立、只強調程序之合法性,毋寧應是受到價值拘束的民主。民主並非單純的多數決,而有其本質如保護法益之自由民主根本秩序,因而也劃定了多數決的界限。也就是說,民主制度有其特定的秩序圖像作為其本質,不得以人民以多數之意志形成恣意地變更,否則,就失去了民主秩序之本質而不再是民主了。此概念反映在政黨解散層面,自 1949 年以來,德國實務上已逐漸形成共識,政黨之違憲,須滿足如後的條件:該政黨必須「企圖於」損害或消滅自由民主根本秩序。因此,政黨必須要有積極、具侵略性的反對自由民主根本秩序的行為,且必須是有計畫性的為之,才有可能該當實務上所認定的違憲政黨。另一方面,儘管不需要有對自由民主根本秩序的具體危險,仍須具備重要且具體之線索足資證明,始為已足。
※資料來源:https://philomedium.com/blog/81041
釋字644號解釋: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真諦即在保障人民可以自由地提出其政治理念或言論,接受言論思想自由市場之檢驗,是否能為大眾所接受,政府並無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是政府如欲防止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對社會可能帶來之弊害,最好的方法並不是禁絕該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而是要鼓勵更多的言論來治療或避開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可能帶來之弊害(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