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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部份:正規課的筆記架構、《考前重點叮嚀》講義、題庫班教材以及總複習課時為學員精心整理的時事考題(包括分配政治、自由之家的民主指標、跨國憲政主義等近半年來重要議題),學員宜充分掌握。而基於維護面授班學員之權益,相關重點此次不再於部落格貼文。

¤公共管理部份:學員除了必須充分掌握孫本初老師版本之重點,為「有備無患」起見,版主特別將台北大學丘昌泰老師版本做了濃縮整理,請屏東學廬的學員自行連上屏廬「官網」憑學員證號下載衝刺用。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部份:熟記總複習講義的「大標題」!除了課本內容,千萬不要落掉題庫班的延伸教材,而以下議題提供學員考前提升實力。

 

謹祝:心想事成‧金榜題名

v「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董事會與藝術總監的權責劃分問題

¤爭議緣起:

原來依行政法人法草案之設計,行政法人應設董()事會或首長,其中採董()事會者,以董()事長對外代表行政法人,並分別作不同之組織配套設計。惟該中心設置條例規定,卻以藝術總監對外代表行政法人,有關其與董事會之權責規定,已混亂原有之組織設計,呈現「董事會制」、「藝術總監制」或「雙首長制」之權責模糊之體制。而藝術總監未能仿照國營事業落實董事長制之作法,由董事長聘任,與董事長同進退,造成彼此可能有所不同。

¤不同見解:

(一)藝術總監制:

1.   有人認為文化中心應為「藝術總監制」,因為設置條例第15條規定,藝術總監1人,實際掌理中心業務,對外代表中心,對所屬人員有任免權。

2.   另文化中心前藝術總監平珩曾表示,因中心自製節目達50%,當然希望中心為藝術總監制,以便於掌握中心營運。

3.   此外,誰有支薪就是什麼制,董事長屬無給職並無支薪,所以中心還是藝術總監制。

(二)董事會制:

1.   另有學者認為,以設置條例來看,董事會肩負營運計畫審議、經費籌募、藝術總監任免,也是監督機關教育部、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唯一窗口,六月兩廳院盛大辦「移交」大典,由教育部將印璽、人員、財務清冊,交予董事長邱坤良,而非藝術總監朱宗慶。

2.   設置條例第15條雖指出:「藝術總監對外代表兩廳院」,但該條文也明指,前提是「受董事會督導」。

3.   另外主要決策權是掌握在董事會中,且董事會亦掌有藝術總監任免權,反之藝術總監不可能指揮監督董事會;董事長雖有提名藝術總監之權,但仍須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聘任。

¤衝突原因:

(一)藝術總監原為籌備處主任,在董事會成立之前即負責法制、人事等各項工作之規劃,較董事會更熟悉改制情形。

(二)藝術總監非屬董事會成員之一,而第一屆董事在各方期待下,為求表現而積極任事。

(三)董事會在瞭解中心實際業務時,過程中讓藝術總監認為干涉其職權。

¤解決之道:

(一)根本解決之道應修正該中心設置條例,回歸董事會制,明訂以董事長對外代表該中心。若經考量業務需要,維持設置類藝術總監職務,亦應明確規定其係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業務,以避免衍生權責分工難以釐清之情形。

(二)另外,未來可能會有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立法機關也可能再次提出不同於行政法人法草案規定之決策機制(如總經理制、執行長等)。為避免決策雙頭馬車、權責不相稱等影響行政法人正常運作之情事發生,行政院、擬改制機關及相關主管業務機關於訂定其個別行政法人組織法律時,應與立法機關多多溝通協調,以維護行政法人法草案所規範之組織運作機制,俾利行政法人制度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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