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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今年高考政治學的擬答,提供需要的學員參考!

 

 

 

 

 

 

 

 

 

高考政治學解析

 

一、何種制度條件下,「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能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

【擬答】(可參閱黃靖編著,2016,《縱橫政治學》,單元六;或課堂筆記)

義大利著名政治學者薩托里(Sartori)曾將政府權力之間的建構與互動比喻成是一種「憲政工程學」。其中,最被關注的核心焦點在於「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首長」之間的區分,以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互動。而一國之國家元首能否發揮重要的政治角色實與上述焦點有密不可分的關聯。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內閣制:

1.國家元首:稱為國王或總統(譬如德國)。是國家的統一象徵,通常為虛位性質。

2.發揮政治效果的制度條件:

以英國為例,立憲君主只是統而不治的虛位元首。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

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雖然如此,英王仍是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

(3) 英王個人享有崇高榮譽和尊嚴,有不納稅、不被起訴等特權。當今女王是英國和大英國協的象徵,英國政治連續性的標誌和政府決策的顧問,她對政府決策享有被諮詢權、鼓勵權和警告權。

(二)總統制:

1.國家元首:被稱為總統,除了扮演國家統一之象徵外,更是最高行政首長。

2.發揮政治效果的制度條件:

(1)權力分立與制衡:

以美國為例,美國制憲會議中對否決權曾有熱烈的討論,在不願見到當時英王權對否決權復辟,同時也不願見到國會專橫的情況下,終究賦予總統有限的否決權,又稱為「要求覆議權」:依美憲規定,法案在經國會兩院通過而成為法律之前,應先咨呈總統。倘總統同意,則予以簽署;倘有意見,則可退回原始提案之一院,要求該院進行覆議;若兩院同時出現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議,此一法案即成法律。有時在法案送達總統之後,總統不於10日內簽署,亦不退還國會覆議,則法案自動成為法律。有趣的是,設若在這10天之內,適逢國會閉會期間,以致總統無法行使覆議權時,該法案則視為消滅,學者稱其為「口袋否決」(Pocket Veto)。

(2)以鬆弛的黨紀解套「民主的僵局」:

美國的政黨組織在結構上相當地方分權化,黨中央無法如英國一般以黨紀來約束議員的投票。由於政黨的分權與總統及國會選舉時程的分開,政黨政府在美國並不存在,常態則是總統屬某一政黨,而參眾兩院則屬另一政黨。是以,總統不必面對信任投票,政府所要推動的計畫儘管遭到否決,亦不會危及行政部門的存續。

(三)半總統制:

1.國家元首:通常被稱為總統,既是國家最高領袖,同時與總理分享行政大權。

2.發揮政治效果制度條件:

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例,總統角色的發揮有賴於:

(1)  人民直選以及享有行政特權:

①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固定。政府首長及其成員通常由總統任命,但須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不信任案方式倒閣,解散國會權是由總統獨立行使。是以,總統一方面享有代表國家統一元首地位,它方面亦在一定程度範圍內參與了動態的政治程序。

②總統具備了與國會相制衡的權力,譬如賦予總統行政命令發布權、享有國會法案的否決權、明示或默示的享有若干憲法保留給總統行使的行政特權(通常是外交與國防事務),甚至可將國會通過的法律或決議交付人民公投複決。

(2)  在左右共治情況下營造「硬性共治」:

總統在國會中失去多數支持,必須任命非屬同黨的國會多數派領袖為總理,總理在政治立場上完全不須依附總統。但是,因為總理在國會內並非享有絕對多數的支持,且總統仍有連任企圖,在雙方均不願背負挑起憲政危機的惡名下,彼此仍然試圖尋求合作。

 

二、何謂「政治功效意識」(sense of political efficacy)?就其概念來說,政治功效意識可區分為那兩個層面,請說明之。

【擬答】(可參閱黃靖編著,2016,《縱橫政治學》,p.8-10~11)

    根據政治學者Verba與Nie的說法,將政治參與界定為:「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政府的人事甄選或政府所採活動為其目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其中,在影響參與的整體社會心理因素當中,「政治功效意識」或「政治效能感」發揮著重大的作用,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政治功效意識的內涵:

1.倘若你認為你的選票關係重大,即它對政府政策能有影響力,你就比較願意撥冗去投票。反之,假使你視投票為浪費時間,因為「像我這樣的人對政府的施政根本無從置喙」,那麼就很難讓你參與投票。

2.效能感對我們的最大用處在於,它似乎奠定了投票率的多數社會的和經濟的解釋基礎。我們可以預期所得高、地位高、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有較高的政治效能感。事實上,他們的經歷似乎強化了他們的一個信念,即:世界是在他們這類人的掌握之中,財富、地位和知識是造成自信的因素。同樣地,中年人較容易感覺他們的選票比年輕人或老年人更能造成影響。直到最近,典型的男性比大多數婦女有更高的效能感。

(二)政治功效意識的兩個層面:

可分成內在與外在兩類,前者指個人感覺自己具有瞭解及參與政治的能力;後者則指個人感覺政府有回應需求的能力。當前者具備但欠缺後者時,傾向採取非慣常的參與模式。

(三)政治功效意識對政治參與的影響:

1.若內、外在效能感兼具:傾向採取「慣常性政治參與模式」

慣常性政治參與模式可分成下列兩大類:

(1)影響政府人事的政治參與:

指與選舉有關的活動,包括投票與競選活動。投票可能是最簡單、最普及、需要成本最少的一種政治參與方式,無論公民是否接受當選者,獲得一定票數的候選人就取得政治職位,而做的好的繼續在位,做不好的有可能被淘汰。

(2)直接影響政府決策與行動的政治參與:

可區別為四大類:

(1)政治溝通(Political Communication):即觀察、討論及批評政府的作為,扮演所謂看門狗(Watch Dog)的角色。

(2)合作性活動:公民不單獨行動,而是與他人聯合,以集體行動來促成某個目標的實現。

(3)與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接觸:公民有時為了某一個特定需求,而與政府決策者接觸,例如寫信或打電話等,目的在期望政府施行或撤回某項政策或行動。

(4)公民投票:指公民直接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與一般選舉不同之處,是公民投票直接針對公共事務表示意見,其方式可以是創制或複決。

2.若有內在卻無外在效能感:傾向採取「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

指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內的政治參與方式,例如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或暴動等方式,來表達某種抗議的聲音,並希望政府有所回應。根據學者研究指出,可依行動的嚴重程度區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係簽署請願書與合法的示威;第二層次係抵制等直接付諸直接行動的方式;第三層次係非法但非暴力的活動,比如和平占領建築物;最後,則係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

 

三、民主政治的穩定發展有賴開放的政黨組織與政黨間的和平競爭,請問何為政黨?學理上政黨與派系或利益團體的差異為何?學者常指出政黨的出現代表了社會裂痕的 具體化,根據經驗觀察,那些社會分歧與理念差異較可能促成政黨的出現?

【擬答】(可參閱黃靖編著,2016,《縱橫政治學》,p.7-47~)

根據美國著名政治學者蘭尼(A. Ranney)指出,政治乃是團體與團體之間的衝突過程。其中,利益團體與政黨是最受關注的分析單位,前者著重在選舉之外的政治過程,而後者則以攫取國家權力為主要目的。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政黨的意涵:

1.廣義的政黨內涵:

(1)典型定義可追溯至英國政治思想家柏克,其認為政黨「乃是基於共同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則,旨在促進國家利益而結合之人群團體」。

(2)換言之,此定義強調政黨的規範性意義,指出政黨的存在必須有一個特定的政治理念,乃至崇高的國家社會責任;同時,亦強調政黨與其他社會利益團體必須有一定區隔,且有特定的組織形態。

(3)這種定義把焦點放在政黨能夠或者應該是什麼樣子,而非實際上做了些什麼。

2.狹義的政黨內涵:

(1)關照政黨的最終目的與主要手段。其主張政黨乃是「一個企圖爭取權力的組織」。例如著名學者唐斯(A. Downs)即認為政黨是「一個透過合法選舉企圖控制政府機構的團體」。

(2)此定義強調政黨係以權力的取得為首要目標以及透過選舉為主要手段。換言之,政黨是為了贏得選舉而擬定政策,而不是為了擬定政策才去贏得選舉。

(3)由此而言,政黨不只是選票的競逐者,更是選票的極大化者。

(二)政黨與利益團體的不同之處:

1.目標不同(政治責任的有無):

(1)政黨透過選舉來贏得權力,而根據經濟學者A. Downs的看法,政黨的目的在於追求選票的極大化。據此,站在「利益匯集」的角度觀察,政黨必須凝聚社會共識與肩負政治責任。

(2)利益團體則著重於某些特定的計畫或者議題。換言之,利益團體嘗試影響立法者與行政機關,並且試圖與認同本身主張的政黨進行政治結盟。質言之,利益團體所處理的係「利益表達」的層面。

2.組成成員不同:

(1)政黨為了要贏得選舉,必須尋求廣泛的支持,因此會廣納各方訴求與代表來進入政黨之中。舉例來說,在美國即使是共和黨,其成員也來自各個階層,其中不乏自由主義者;而民主黨雖然標榜自己是平民政黨,但是支持者中也有不乏有錢人。

(2)利益團體就不同了,其成員的身分是非常狹隘的。像是勞工聯盟的成員具有相同的生活、工作環境以及目標。理想的利益團體是由具有共同目標的人們所組成,包括像是宗教、環境、性別等目標。有些利益團體則是把目標完全不同的團體連結起來反對某個政策,像是羅馬天主教徒與基本教義派的新教徒就聯合起來反對墮胎政策。

3.團體數目的不同:

(1)包括選票的長度在內,有許多原因使得美國的政黨數目並不多。

(2)但利益團體的數目就完全沒有受到限制,在某些特定國家,包括美國在內,甚至會主動鼓勵利益團體內活動與成長。誠如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在1830年代對美國的觀察,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美國這樣,把民眾集會結社的原則運用得如此成功。到今天為止,托克維爾的觀察仍然是十分正確的。

(三)可能促成政黨出現的社會分歧:(可參閱黃靖編著,2016,《縱橫政治學》,p.6-37~)

大多數社會都沿著一種或多種界線分裂。這些分歧通常形成政治態度的社會斷層線。與政治相關的社會分歧大致如下:

1.社會階級:

 一個人是資產階級或無產階級,相當程度決定了他的政治取向。馬克思即認為,中上層階級係保守派,而工人階級係進步派或激進派。

2.地理區域:

 區域差異通常有其政治重要性。一旦某個區域在政治上被提升起來,它通常會維持幾世代的優勢。譬如蘇格蘭仍然憎恨英格蘭。

3.宗教特徵:

 譬如知道一個法國人望彌撒的頻率,可以相當準確地預測他會如何投票;在中東地區,宗教會比社會階級更能夠解釋大多數政黨的形成。

4.城鄉差距:

 城市居民比較傾向理解政治、比較具有參與性、比較自由與左傾。

 

 

四、選舉制度的設計影響政黨政治的形貌與運作,請分析兩輪投票制(the second ballot system)的制度特質,並說明其對於政黨制度的影響。

【擬答】(可參閱黃靖編著,2016,《縱橫政治學》,p.7-10~)

根據法國著名政治學者杜瓦傑(M. Duverger)的研究指出,「選舉規則」的採行與「政黨體系」之間存在某種近似科學的法則。以「兩輪投票制」而言,因為其所具有的「比例代表性」界於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因此容易形成「多黨聯盟」的政黨體系。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法國的兩輪投票制:

法國總統大選採之,在此制度中,選民可能需要投兩次票方能產生當選人。制度設計的目的乃是希望避免選出「少數代表」,而發生代表性不足問題。在第一輪投票後,如果有候選人已獲得過半數選票,則以該候選人為當選者;但是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或過半數選票(法國自1962年實施此制以來,迄今未有候選人能在第一輪即獲得絕對多數的選民支持),則將第一輪投票中獲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由於此時是屬於候選人只有兩位的簡單多數決,獲勝者自然是得到半數以上的有效票而當選。

(二)選舉制度的政治後果:

1.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

(1)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

(2)比例代表制易導致許多相互獨立政黨的形成。

(3)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

2.杜瓦傑法則的成立乃是建立在如下兩項因素的作用:

(1)機械性因素(Mechanical Factor):機械效果所指的是選舉制度對各政黨在選票與席次之間的轉化情形。一般而言,多數代表制經常有利於大政黨而不利於較小政黨。

(2)心理性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由於機械效果的偏差,而當原本支持第三黨的選民瞭解到他們將選票投給第三黨形同浪費選票時,他們自然會傾向於將選票移轉給他們原本不打算支持的兩大政黨中較不討厭的一方,以防止他們最不喜歡的一方當選。此種現象亦被稱為「棄保效應」。

(三)兩輪投票制的政治後果:

(1)競選方式:在此制度中,由於許多選民的投票行為係「第一輪表達理念,第二輪才做抉擇」,多數選民都會預期到將有第二輪的投票機會,因此往往不會出現如相對多數決制下的「花車效應」(Bandwagon Effect)或「策略投票」考量。

(2)政黨制度:在第一輪投票中,除非有人有實力拿下過半數的選票,否則此時主要候選人的首要目標,乃是希望擠入前二名的第二輪的決選名單中;而次要候選人則希望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因此,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

(3)政治穩定度:複雜的結盟關係,將有助於政黨或候選人之間的相互妥協。但從另一個角度,政客之間的「腐敗交易」,往往也成為兩輪決選制下難以迴避的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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