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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申論

一、「國家」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國家」權力本質是什麼?又代表何種利益?不同主義觀點不一;請從多元主義、資本主義及馬克思主義的思想主張中歸納論述之。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一、單元十一。(以及課堂筆記)

(一)國家的意涵:

國家可以最簡單地界定為,在確定的領土範圍內建立主權管轄並通過一套永久性制度實施權威的政治聯合體。其具備五個關鍵特徵:

1.國家實施主權:可以實施絕對的、無限制的權力,因為它超越於其他所有社會聯合體和集團之上。

2.國家機構是公認的「公共」機構:與市民社會的「私人」機構不同,國家在社會中負責制定和實施集體決策,並建立在公共經費的基礎之上。

3.國家是合法性的一種運用:它的決定常常(儘管並非必然如此)被視為對公民的約束,因為它宣稱自己反映了社會的永久性利益。

4.國家是一種統治工具:它擁有能確保其法律得到遵守和違法者受到懲罰的強制力量。正如韋伯(Max Weber)所言,國家壟斷了「合法的暴力」手段。

5.國家是一個領土性的聯合體:它在一個地理上確定的邊界範圍內行使管轄權,在國際政治中也被當作自治實體來對待(至少在理論上如此)。

()不同觀點的國家想像:

1.多元主義:

(1) 較強調社會,以及社會中多元團體的競爭,國家是其中的一個團體,其競爭之地位和其他團體相同。

(2) 多元論認為國家機關乃是「中立角色」,政府乃是社會需求之反映。多元論不認為國家機關有自我利益,但政府中各機構則有。在各機構互相競爭情況下,也提供了利益團體影響政府的管道。

2.資本主義:

(1) 基本上在尊重個人自由放任的原則下,國家只是「必須的罪惡」,而「管得最少的國家,乃是最好的國家」。

(2) 這類國家是純粹的保護機構,其唯一的功能就是為公民提供一個按照他們認為最好的方式生活的和平與社會秩序架構。

3.馬克思主義:

(1) 國家被認為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資產階級擁有國家機器,他們是統治者;而廣大的無產階級是被統治者。

(2)認為國家只是資產階級的行政委員會,在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階段,馬克思預測無產階級革命將會降臨,此時,為剷除反革命的頑固資產階級,「無產階級專政」是有必要的。當階級對立不復存在,而完全的共產主義社會來臨時,這種無產階級國家將自動「萎縮」。共產主義社會將是一個「無階級」的社會。

 

二、何謂主權?近年來,主權國家面臨的主要挑戰有那些?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一。(以及課堂筆記)

()主權的意涵:

所謂主權(Sovereignty)是指國家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當主權的觀念首先提出時,其目的在支持君主在其轄境內享有完全的管轄權,以對抗較小的封建領主、教廷與神聖羅馬各國皇帝的種種權力主張。主權理論對民族國家的奠立具有頗大的作用,它一方面為削弱國境內的地方勢力以增強中央大權的勢力提供理論基礎;另方面也在理論上抗拒了外來勢力(如教廷與神聖羅馬帝國)對民族國家的限制。

() 「主權理論」的詮釋:

1.絕對主權論:

(1)主權是絲毫不容減削的,不論因何理由,都不容打絲毫折扣。推之極限,持這種主張者甚至認為國家的行動享有完全的自由,假如國際法原則或條約義務對之產生妨礙,它可棄之不顧,這種觀點,對國際秩序的建立,世界和平的維持,國際組織均發展,都有害處。

(2)這種主張在內政上,也有實質影響,不少暴虐政權,在轄境內侵犯人權,整肅異己。每遇國外輿論之譴責,也常以此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並以此為藉口,鼓動國內的偏狹民族主義以謀對抗。

2.相對主權論:

(1)認為主權理論仍有其價值,至少在維護實力不平等的大小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及理論上抵制帝國主義者或強國對弱國內政的無理干預上,它都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指出,一國的主權不能解釋為其政府具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任何政府的行動都不應違背基本人權、其在國際法與國際條約的義務、人道主義的精神,凡是違背了這些價值,對國際輿論的指責,似不能解釋為干涉內政。

(2)此外,他們認為由於人類生存環境的改變,互相依存的關係趨於密切,需要各國共同合作解決的問題增多,主權觀念也應作必要的修正。總之,在他們看來,相對主權論與有限主權論等觀念必須取代不合時代的絕對主權論。

()主權國家面臨的主要挑戰:

1.全球化趨勢的影響:

(1)廣義地說,全球化乃是世界這端所發生的事件與決定逐漸影響到世界那端的人民。其中一項證據就是全球經濟的呈現,任何國家在這種情境之下,再也難以(甚至不可能)對國際資本流通進行管制。

(2)更為顯著的全球化,則見諸於聯合國與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與超國家組織,其角色有日益重要的趨勢。例如,歐洲聯盟的成員身份明顯地損及國家主權,其原因在於最近日益擴大的決策範圍(例如貨幣政策、農業政策、國防與涉外事務),逐漸委託歐洲聯盟組織來制定,而不是由個別國家來定奪。

2.民營化趨勢的影響:

(1)指國家資產從公共部門轉移至私人部門,反映出國家職責的萎縮。

(2)民營化過程並非將國家職責轉移至超國家組織,而是轉移至國家內部的私人組織。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期間,英國的民營化歷程最為徹底,經由「拍賣」國營企業、採取所謂市場歷練以及公共服務的訂約外包,導致混合經濟的終結。

3.地方化趨勢的影響:

(1)亦即將國家或中央組織的職責轉移至地方或社區層級的趨勢。就大部分的國家而言,社群與族群政治呈現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已導致有必要採取地方分權的呼聲,並強化地方與地區組織體。

(2)但是,地方主義所釋放的離心壓力,最戲劇化的形式是導致國家權力的重組或國家本身的瓦解。譬如,崛起中的族群式民族主義在1993年導致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解,因而產生了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個新國家即為顯例。

 

三、英國於 2016 年透過公民投票而決議脫歐,歷史上英國國家層級訴諸公投來做決策的次數相當少;但同是歐洲國家的瑞士,卻是頻繁使用;請試從兩國的憲政體制發展背景及設計原理,來分析探討與兩國公投使用頻率差異甚大的關聯性。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五。(以及課堂筆記)

()英國與瑞士的憲政制度設計差別:

1.在《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一書中,著名政治學者李帕特(A. Lijphart)透過辨別對21個國家在各類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設計和實踐上的差異,嘗試尋找出一些模式及規律性,認為這些差異性最終都可以引用二個對立的民主模型來加以詮釋:多數模型(Majoritarian Model;或稱「西敏寺模型」(Westminster Model),譬如英國,以及共識模型(Consensus Model)或協和模型,譬如瑞士、比利時。

2.根據這項研究結果,李帕特認為:多數模型的民主特別適合於同質性較高的社會;而共識型民主則較適合於異質性高與多元化的社會。經由這兩個民主政體類型學的提出,其透露的重要訊息是:民主政治必須透過不同的方式方能成功地運作。

()為何瑞士相較英國在公投的使用頻率較高?

1.英國乃多數決民主類型國家:

(1)中央集權政府:地方政府係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議會多數黨與內閣的權限在制度設計上並不受限於地理及功能領域。

(2)國會主權與不成文憲法:憲法規定彰顯於其他基本的法律、習慣和規約當中,意味著憲法法規並未享有特殊地位。換言之,國會主權係此模型最重要的成分,意指國會才是權力的終極者,對平民院多數黨並沒有正式的權力限制。

(3)排他性的代議民主:國會主權與人民主權互不相容,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比較沒有活動的空間,法院也不具備司法審查的權力。

2.瑞士乃協和式民主類型國家:

(1)分享的行政權─大聯合政府:行政權係由所有重要政黨共同分享,形成一個廣泛的聯合內閣。以瑞士為例,由「七人聯邦委員會」共同分享統治權,其比例根據乃是依1959年所形成的「神奇公式」(Magic Formula)分配之,各政黨比例是2221(基民黨:社民黨:自民黨:瑞士人民黨)。

(2)地方分權:就瑞士而言,其權力分給中央政府及26個邦政府,自治權基本上依領土上有組織的實體劃分。相反的,比利時則是「非領土型聯邦主義」的典型,自治權的基礎係建立由語言所區隔的文化團體組成的文化議會手中。

(3)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憲法的成文設計目的在於改變必須經由特定多數同意。換言之,以瑞士為例,憲法的修改除了需過半數的邦中,有過半數選民的支持,且當小邦聯合起來反對憲法的修改時,就形成了所謂的「少數否決」情況。政治學者將這種特殊的多數贊同制度稱為「協同的多數」(Concurrent Majority)。

 

四、試申述美國、法國及我國的總統選舉方式,並探討各不同方式對政黨系統可能產生之影響。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七、單元八(以及課堂筆記)

()選舉制度對政黨系統的影響: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

1.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

2.比例代表制易導致許多相互獨立政黨的形成。

3.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

()各異總統選舉方式對政黨系統的影響:

1.美國:

(1)選舉方式:

採選舉人團制。此選舉制度以人口數為基礎來分配各州的選舉人名額,亦即參議員人數與眾議員人數之和,此種方式對大州較有利。在勝者全拿的原則之下,人口眾多的大州其重要性至為突顯。大州由於擁有較多的選舉人票,故較受到候選人的重視。影響所及,這幾個大州當中若干具有特殊影響力的利益團體或工會,尤其受到候選人的爭相拉攏,而成為大選時舉足輕重的角色。而其餘人口較少的州及候選人實力相差懸殊的州,在大選期間往往成為「次等公民」而備受冷落。而如果沒有能夠獲得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則改由國會選舉。在國會投票時,每州一票,此點卻又對小州較為有利。而為了顧及各州的權益,將各州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交由各州議會來決定。

(2)對政黨系統的影響:

總統選舉人團,是一個完全菁英份子組成的團體,他們具有充分的資訊與豐富的知識,來為人民選出最好的人才來當總統與副總統。然而,如今美國總統的選舉過程已經逐漸民主化,而具有直接選舉的意味。此種演變並非來自於憲法本身的修正,而是由於政黨政治之發展以及各州州議會改變挑選總統選舉人的方式:

A.美國開國元勳華盛頓曾痛斥政黨的存在,他曾告誡國人不要捲入政黨紛爭。然而時勢所趨,政黨應運而生。

B.有了政黨之存在,和各黨之提名制度,依杜瓦傑第一法則之預測,使得參選的總統候選人數目驟減。尤其是共和與民主兩大政黨的產生,此兩黨所提出之候選人,通常都會獲得過半數之選舉人票。因此自從1824年之後,眾議院便不曾再有機會來決定誰是美國的總統。

2.法國:

(1)選舉方式:

採兩輪決選制,在此制度中,選民可能需要投兩次票方能產生當選人。制度設計的目的乃是希望避免選出「少數代表」,而發生代表性不足問題。在第一輪投票後,如果有候選人已獲得過半數選票,則以該候選人為當選者;但是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或過半數選票(法國自1962年實施此制以來,迄今未有候選人能在第一輪即獲得絕對多數的選民支持),則將第一輪投票中獲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由於此時是屬於候選人只有兩位的簡單多數決,獲勝者自然是得到半數以上的有效票而當選。

(2)對政黨系統的影響:

按杜瓦傑第三法則,在第一輪投票中,除非有人有實力拿下過半數的選票,否則此時主要候選人的首要目標,乃是希望擠入前二名的第二輪的決選名單中;而次要候選人則希望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因此,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

3.我國:

(1)選舉方式:

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在美國習慣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First-past-the PostSystem),意指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多名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所以「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

(2)對政黨系統的影響:

按杜瓦傑第一法則,真正具有獲勝實力的候選人數目應不至太多,而且在選民的「策略投票」下,選票易集中於兩個主要候選人身上。因此,只要這個國家在其他方面的議題上並無重大分歧或對立,經過幾次選舉之後,該國的政黨政治將漸漸走向兩黨競爭的形態。

 

 

※四等申論

一、「政黨」至今仍被視為是民主政治運作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請問如何探悉「政黨組織型態」之變遷,以因應政治與社會結構的變化?請舉例說明之。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七(以及課堂筆記)

()政黨的意涵:

1.廣義的政黨內涵:

典型定義可追溯至英國政治思想家柏克,其認為政黨「乃是基於共同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則,旨在促進國家利益而結合之人群團體」。

2.狹義的政黨內涵:

關照政黨的最終目的與主要手段。其主張政黨乃是「一個企圖爭取權力的組織」。例如著名學者唐斯(A. Downs)即認為政黨是「一個透過合法選舉企圖控制政府機構的團體」。

()政黨組織型態的變遷:

歷史加上政黨組織策略的角度,政黨發展或變遷包括下述四階段的演進過程:1.幹部型/菁英型(Cadre / Elite)政黨(1920年代以前);2.群眾/分支型(Mass / Branch)政黨(1920年至1960年);3.囊括型或普涵型(Catch-All)政黨、選舉型(Electoral)政黨(1960年代起);4.核心型(Cartel)政黨(1970年代起)。據此發展出四種不同起源與類型的政黨組織模式,分述如下:

1. 群眾型政黨模型:

根據杜瓦傑(Duverger)的研究指出,政黨組織的興起主要有兩個過程,一個過程是發生在「議會內部」,另一個則起源於「議會外」。前者發展出所謂的「幹部型政黨」,係屬於個別政治人物的集合,先有個人再有政黨,組織架構較零散,權力運用基本上較傾向分權形式,且政黨權力的主要運作場合在議會內部,政黨對於黨員的約束力通常不強。相對於此,後者則發展出所謂的「群眾型政黨」,政黨的產生主要起源於議會場合之外的社會團體。這些團體早有特定的意識形態或政策立場,且已有相當數量的成員。而最重要者,經由選舉權普及,這些團體透過選舉選出自己的代表進入議會,並以社團的成員作為政治活動的依據,例如歐洲國家的工會與工黨之間的關係即為常例。

2. 選舉型政黨模型:

由政治學者Epstein提出,主要針對美國和西歐政黨組織所做的觀察與分析。Epstein從政黨活動的角度切入,指出政黨特徵的關鍵界定要素在於將「選票結構化」(Vote Structuring),即「讓選民能夠根據候選人的標籤來選擇候選人的一套規則或方式」,這個方式也許包含了龐大的教育和競選裝置,俾以動員選民支持黨的目標。換言之,對這類政黨而言,「選舉機器」係首要功能。

3. 囊括型政黨:

Otto Kirchheimer提出,認為1960年代開始,西歐經歷了社會─經濟激烈變動,伴隨著勞力聘僱往服務業部門移動,加上生活以及教育水準的提高擾亂了原先尖銳的階級劃分。結果,產生了一批「新中產階級」,他們擁有相同的精神、消費與較同質的大眾文化,完全不適用以往的階級衝突模型。更重要的,大眾媒體發展增強了這個趨勢:黨領導人開始像廠商吸引消費者一般,享有吸引全部選民的能力。換言之,政黨的意識形態或是其所代表社會分歧利益,經常因為選舉的關係而不再涇渭分明,甚至有時為了選舉關係刻意將政黨本身的意識形態模糊化,造成傳統上以特定階級或意識形態為政黨標籤的政黨逐漸減少。

4. 加特爾或核心政黨模型:

KatzMair所界定,出現於19701980年代,最顯著的現象是政黨在國家當中的固著化或吸納(Anchor)。此一過程的指標性因素有三:

(1)國家開始對政黨競選給予補貼:政府提供政黨明確的補貼和支持,政黨有最大的機會從國家中得到贊助;當它們扮演統治者角色時,它們是國家補貼規則的最終制定者,而且經常增加補貼的數目和可獲得的資源。

(2)接觸電子媒體的相關規範:依循相同脈絡,政黨也會逐步將電子媒體收購在政府的控制和規範之下,這等同是在政黨的影響之下。

(3)統治過程以外的機會:大多數實質政黨已在二次大戰後進入政府,因此危害國家的途徑減少;因此,對政黨而言,國家權力成為一種免費的財貨(譬如共識型民主國家),可以用來確保黨的利益。

 

二、何謂「政府」?請問「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有何不同?請舉例說明之。

【答題方向】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3,《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五、六(以及課堂筆記)

()政府的意涵:

政府乃一套法律規範與一組人員的綜合體,政府組成的方式在各國有許多類型,但其功能是相同的,其結構的一些主要特徵如層級性也是相同的。

()立憲與非立憲政府的不同:有限政府的存在與否

1.憲政之治的意涵:

(1)政府的權力有限:係指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與使用,必定遵照憲法;憲政的涵義之一是政府權力是受限制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是憲政精義所在,倘若一個政府的權力無限,它就可能淪為暴政,憲法的主要目的是為整個政府及政府的各部門及各主要角色設立限制的,有關政府組織與職權的規定,人民權利的條款,都是達此目的之手段。

(2)遵守法治:憲政的另一層意義是使政府的行動遵照法定的程序(Due Process),政府的權力不僅應受實質上的限制,而且其行為也應按照法定的正當程序,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固然可能淪為暴政;而一個行動可任意不受法定程序約束的政府,其行動可能任性。不論是暴政抑或行動任性的政府,都足以妨害人民的利益與福祉,人民制訂憲法,重要目的在掃除這類情勢。

2.實踐條件:

(1)政治精英對憲政的執著與對憲法的忠誠:以美國為例,聯邦憲法制訂後,許多人大致都能服膺它,並不積極設法推翻根據它設立的制度與權力安排;而執政者也均能恪遵憲法以行使權力,這對美國憲政的建立,作用甚為重大。

(2)憲政的守護者是司法機關:理想的司法機關必須具有司法獨立並擁有素質良好的司法人員。凡憲政成功的國家都有這種司法機關,致力於遏阻行政機關的濫權與立法機關以法律來侵犯人民民權之舉,並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少開發中國家實施憲政最大的困難是缺少這種司法機關,在有的國家,「司法獨立」並不存在,司法竟淪為統治者控制社會的工具,並不能保障人民的權利;在有些國家,司法人員的素質不良,其學識操守都不足以使人民尊敬,其裁決遂缺乏道德的約束力。

(3)憲政教育:透過這類教育,政治精英對憲政的執著與對憲法的忠誠乃能普遍傳佈於一般國民,成為國家政治文化的一項要素,如此,憲政的基礎乃能根深蒂固。

()欠缺憲政主義精神的國家:競爭式的威權

李維斯基(Steven Levitsky)與衛(Lucan A. Way)兩位教授認為,在競爭性威權主義的統治下,民主機制雖被視為獲得政治權力及運作的最主要原則,但此原則往往遭到執政者的破壞,使得政權無法達到民主的最低標準,例如米洛塞維奇(Slobodan Milosevic)統治下的塞爾維亞、普欽(Vladimir Putin)統治下的俄羅斯,以及脫離蘇聯獨立後的格魯吉亞。他們承認反對勢力的存在與合法性,同時允許競爭選舉的舉行,但藉由操弄這些民主程序來維持他們的政權。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初,世界各國紛紛出現了一種結合民主制度程序與獨裁統治的政治體制,有時又稱為非自由的民主體制(Illiberal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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