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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第四題是憲法基本常識題,任何一本法學緒論書皆有,請自行翻閱手邊文獻。

ps.自新年度循環開始,《縱橫政治學》暫且停版,相關教材轉為授課班系的班內自用講義,市面通路bye-bye

 

 

 

 

 

 

一、新 制 度 研 究 途 徑 包 括 : 理 性 抉 擇 制 度 主 義 (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社會學制度主義(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請說明三者的差異。

【擬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1-23 &《課堂補充講義》

()三大制度研究途徑的主要意涵:

1.理性抉擇制度主義:

(1) 制度所以促成政治選擇的做成,係因為制度並沒有讓每一個可能的政治選項都公平的進入討論議程。進言之,因為政治行動者理性地察覺到制度所帶來的可能影響,他們將會操縱這些制度規則來儘量獲得所欲的結果。

(2) 制度變遷的原因在於既存制度已經無法履行當初之所以被需要的目的。在此當中,變遷與否的決定力量和交易成本的高低攸關。

2.社會學制度主義:

(1) 制度的存在目的不必然是為了促進個人於手段─目的方面的效率。制度除了係具體的規則或程序,更是符號體系、認知圖像與道德樣板的集合,制度的作用在於提供引導人們如何行動的意義框架。

(2) 制度因素是一種「環境」(Environment)作用,政治行動者在獲取外界支持與維持自身正當性的考量下,必須從中依循某些已獲得社會普遍讚許的遊戲規則。

3.歷史制度主義:

(1) 把「歷史」因素引入制度分析當中。但相對於行為學派只是把歷史當作單一時間點的功能性研究,此派學者更強調歷史可以提供一種「發展」(Development)的觀點,可以讓研究者將制度現象置於寬闊的事件序列(Sequence of Events)中來分析。

(2) 主張欲掌握制度現象的發展,必須先分析特定的歷史遺緒(Historical Legacies)及關鍵轉捩點(Critical Junctures)兩項特性,並據此發展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t)模式。

()三者的差異比較:

  行動 偏好來源 制度 變遷機制
理性選擇制度論(算計取向) 個體行動 外源 正式制度 策略選擇之後的行動
社會學制度論(妥適取向) 建構的/觀念的 內生 非正式制度 擴散的價值觀
歷史制度論 團體的 外源

正式與非正式混合的組織模式

政治衝突/權力衝突

 

 

二、請問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意義和特徵。

【擬答】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8-5.

  1. 政治參與的基本意涵:

根據政治學者VerbaNie的說法,將政治參與界定為:「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政府的人事甄選或政府所採活動為其目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循此,政治參與至少包括四個元素:

1.公民:政治參與的主體係公民,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皆不包括在內

2.行動:行動係展現參與企圖的外在條件,例如投票、勸說、政治獻金、政黨活動或參加選舉造勢等皆是。

3.政府:政治參與和政府的「人事」以及政府的「決策或行動」有關。前者可以透過與選舉有關的行動影響;後者較常見者係關說、陳情、示威、公民投票等手段之運用。

4.目的:政治參與的最終目的係企圖影響政治體系內價值的權威分配

() 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意義和特徵:

1.意義:

指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內的政治參與方式,例如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或暴動等方式,來表達某種抗議的聲音,並希望政府有所回應。根據學者研究指出,可依行動的嚴重程度區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係簽署請願書與合法的示威;第二層次係抵制等直接付諸直接行動的方式;第三層次係非法但非暴力的活動,比如和平占領建築物;最後,則係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

2.特徵:

(1)是一種直接行動的策略,與政治菁英直接對抗,而非在既定架構下參與政治。

(2)通常將焦點置於特定議題上,傳達出極高的訊息與極大的能量。

(3)行動的持續及有賴於極高的自主性以及與他人的合作。

 

三、選舉制度可以從補償性席次以及選舉門檻分類,請說明之。

【擬答】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7-5~8.

()選舉制度的意涵與分類面向: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選舉制度乃是將選民個人選擇匯聚成集體公共選擇的重要中介機制,而由於各國之間不同的歷史背景與政治環境,造成制度設計上有很大的差異。整體而言,選區規模、補償性議席、當選門檻以及選票結構等皆係可資觀察的面向。惟一般而言,選舉制度的分類通常以「選舉規則」(Electoral Formulas),即如何選出人民代表的方式輔以其他面向作為分類標準。

()依補償性席次分類:

1.基本意涵:

一些國家在各選區的應選名額之外,在更大區域或以全國為範圍,另設若干「補償性議席」。一般作法是以各政黨的總得票率來決定各政黨應分配到的總席次,扣除各政黨在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應得的「補償性議席」,以符合解決「比例性偏差」問題的設計初衷。

2.制度典型:德國的聯立制

作法係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總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依選舉門檻分類:

1.基本意涵:

所謂選舉門檻係指勝選或得到一席國會席次所需要的最低票數。一般而言,多數決制的制度設計以候選人為投票對象,再以所需當選票數之多寡以及選區規模的不同區分為「相對多數決」與「絕對多數決」兩大類型。此外,實施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會為增進比例代表性甚或預防政黨體系過於零碎化而採行的選舉商數或基數(Quotient),本質上也是ㄧ種門檻概念,選舉商數可以簡單地解讀成當選一個席次所需的選票數,當政黨得票超過此一商數時,即可取得一個席位。最常見的當選商數為黑爾商數(Hare Quota)與祖普商數(Droop Quota)。

2.制度典型:

(1) 相對多數決制(Relative Plurality):當選人的票數不須超過有效選票的半數,只要選票領先即可當選。復因選區規模可再分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2) 絕對多數決制(Absolute Majority):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在於希望當選者的票數能夠超過有效選票的半數,藉以提高當選人的民意正當性。常見者如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澳大利亞的眾議員選舉採之,或稱為「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Ballot)以及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法國總統大選採之,在此制度中,選民可能需要投兩次票方能產生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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