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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學者Roskin等人在其《政治學》專著第十八章中有這麼一段話:「外交政策向來是菁英的遊戲,而這些菁英通常也會定義何謂國家利益…領導者會利用意識形態和媒體點燃民眾的憤怒,並把他們送入戰爭」。
看倌覺得發人深省乎?是不是跟現下場景(包括台灣)頗有神似?!以下整理Roskin教科書當中的「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概念。
「國家利益」的意涵:
一般而言是指「在全球事務中追求對國家整體有好處的事情」。當國家致力於追求這種利益的時候,將使得複雜的國際關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理解,譬如一個國家的利益可能會跟它的歷史、地理位置、經濟乃至於政治運作有關,透過對這些因素的綜合分析,若牽扯到所謂國家利益,國家很難表現出像個「聖人」(理想主義)。就此而言,國家會透過不同的角度來看待自身的利益,在不同的情勢之下也會有不同的認知。
國家利益的四大類型:
1.首要對比次要:
(1)「首要利益」是指那些可能影響到國家存亡的利益,而當國家察覺可能有威脅影響了這種利益時,戰爭發生的可行性就會大增,譬如古巴飛彈危機。
(2)「次要利益」是指那些較無相關同時也較不急迫的利益,此時國家傾向用談判或協調的方式處理,譬如美國對全球石油的控制態度。
2.暫時對比持續:
(1)「暫時利益」是指一種有一定期限的利益,譬如1980年代美國在兩伊戰爭期間給予伊拉克援助,當戰爭結束,這類利益自然就消失。
(2)「持續利益」是指可以延續超過好幾個世紀的利益,譬如讓敵對勢力無法存在於美國最看重的西半球地區對美國而言就屬於持續性的利益。
3.特殊對比普遍:
(1)「特殊利益」是指國家利益集中在某個單一議題,譬如日本對美國商品造成的貿易障礙。
(2)「普遍利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非單一且超越國家疆界的利益,譬如宣揚普世人權準則。
4.互補對比衝突:
(1)「互補利益」是指當國家彼此間具有共同的重要目標時,這些國家之間就存在利益互補性,譬如1991年波灣戰爭期間,某些阿拉伯國家選擇與美國結為同盟。
(2)「衝突利益」與上述相反,國家彼此之間利益衝突,結盟不成反倒拆夥,譬如2004年西班牙新上台政府認為,維持其在伊拉克境內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並不符合自身國家利益而選擇撤離。
*資料來源:Roskin等人著, 2011, <<政治學>>, 台北:雙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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