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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述聯合國的兩大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各自主要的內容為何?做為公約的締約國必須要遵守什麼樣的義務?聯合國如何確保締約國履行條約義務?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目前我國用什麼樣的方式來確保兩公約內容的施行? 

【淺解】

()國際兩大公約各自主要內容: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公約序言明確指出,這些權利是源於個人的固有尊嚴,並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強調只有在創造了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正如享有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一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以及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該公約規定的權利主要有:

(1)生命權,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並不得對未滿18歲的人判處死刑,禁止對孕婦執行死刑。

(2)禁止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處遇或刑罰。

(3)禁止奴隸或強制勞動。

(4)人身自由和安全權。

2.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序言同樣明確地指出,依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還規定各締約國應保障個人的下列權利:

(1)工作的權利。

(2)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3)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以及對個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的利益予以保護的權利。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5-78.

()締約國的遵守義務:

()聯合國的監督:

()我國的相應作為:

以上政策細節可自行連網〈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二、中央與地方權力經常發生緊張關係,甚至有些地區有地域主義的傾向,想要脫離中央而獨立。試問是何種因素形成此種狀況?不同國家的中央政府可以採取什麼樣的策略來避免地區分離?

【淺解】

()造成地域主義(分離主義)的原因:

根據Heywood教授指出,分離主義的出現與「認同政治」的急遽增長有密切關係,主要原因如下:

1.後殖民現象的興起:後殖民主義最初是為探究新興獨立社會的文化環境特性的文學與文化研究,其主要目的是揭露並且推翻殖民統治的文化與心理層面,因為後殖民主義認為即使殖民國的政治結構已經撤離殖民地,但對殖民地的人民「內心」的被殖民感,依然深植人心。

2.社會主義的失敗:過去共產主義只是凍結了種族或民族的忠誠並使其轉入地下,這意味著種族與宗教民族主義最後變成反共產主義或反蘇聯統治最原始的動力。此外,共產主義瓦解之後所造成的政治不穩定與經濟的不確定性,成了孕育集體認同感的「溫床」。

3.全球化的壓力:全球化某種程度是一種同質化,意即透過相對狹義的共同文化企圖使全世界各地都採用之。因此,全世界許多地方都視全球化為各國文化的威脅,進而形成對傳統文化的認同類型。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12-35

()緩和策略:踐行「多元文化主義政策」或「共識型民主」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探討的是一個多族群社會中,不同文化(語言)群體之間,如何建立一個較平等和互相尊重的社會,以避免激烈的族群紛爭。在現象上,它描述多元族群存在的事實,反對「大融爐」式的描述;在理論上,它指涉對於「認同政治」、「差異政治」等理論的探討,批判傳統自由主義「平等」概念的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多元文化主義還是一個具有規範意義的名詞,它強烈的認為應該發展「多元文化政策」,以「雙重權利」的政策規劃,維護弱勢族群的文化權益。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8-20.

 

 

三、著名政治學者伊斯頓(David Easton)對政治的定義為何?請問他的定義有何優點?又,為何其對政治下定義時並不談國家或政府?這與他後來提出之政治系統理論有何關係?

【淺析】

()伊斯頓的政治定義:

伊斯頓將政治界定為「價值的權威性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s),而所謂的政治乃是指政府回應社會壓力的各種過程,特別是透過效益、酬賞或處罰的分配來回應。據此,「權威性的價值分配」結果為社會所接受,且對一般大眾形成約束。從這個角度來看,政治與政策或權威性的決策有關,而這些決策為某個社群確立了行動計畫。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1-6.

()優點:有效區分「政治」與「類政治」

由於任何多數人聚合與互動中,均可能有其「價值權威配置」的成分,故廟宇中、企業組織中,甚或家族關係中,都有權力或利益分配的問題,也因而存在著廣義的政治。但這些廣義的政治並不直接關係國家與社會的作用,所以不是政治學所稱的政治。伊士頓將此等活動與表現形容為「類政治」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課堂補充講義》。

()為何忽視國家與政府:主張「社會中心論」

伊斯頓換過程當中的黑箱子在政府決策過中的作用似乎沒有給予過多的關注。支持系統論的學者就如同Skocpol所批評地那樣:重視來自於環境的輸入壓力甚於政府乃至國家本身。換言之,政治角色的歸屬應透過類似市場機制(如選舉)予以決定,而政治發展的過程將接近於市場上的「供給─消費」模式,相當程度影響了日後「現代化理論」的思維想像。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3-9.

()與政治系統論的關聯:

Easton指出,政治系統是由角色(Role)所構成,是一個追求目的的系統,所有的政治系統皆具有某些基本的政治活動與過程,其中最具樞紐功能者莫過於「為社會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這是由政治系統「邊界」(包括輸入項、環境與反饋)決定的標準,亦是政治系統與其它系統的區別所在。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3-7.

 

 

四、何謂民意?何謂民意調查?我們透過民意調查如何知道不同的團體與民意之間的關係為何?

()民意的意涵:

1.民意是指在公共事務領域內,人民認為政府應或不應採取行動的看法或立場。

2.表面看來,民意是群體的意見,其實,它是個人意見的集合體,因此,凱伊(V. O. Key.)為其所下的定義相當適切:「民意包含政府感到應予重視的個人意見。」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9-23.

()何謂民意調查?

以抽樣調查方式蒐集所需資訊,亦即以科學上之機率方法抽取部分觀測單位(樣本),再利用統計學之推論技術,對整體事物或現象做推估,使在可以接受之誤差範圍內,迅速獲得目標資訊。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9-10.

()團體與民意之間的關係:

EricksonTeidn整理Luttbeg1968)的研究指出,此兩者之間存在五種可茲區別的模式:

1.理性的積極份子模型:此模型強調民主國家的公民對政治事務既通曉、涉入又理性積極。他們在選舉中,是支持在議題立場上最能反映自己偏好的候選人。

2.政黨模型:認為政黨為了贏得選舉,必須對相關議題採取立場,以爭取選民支持。因此,透過政黨的中介,民眾可以對公共政策具有決策權。民眾不用針對個別政策一一比較,只要從幾個政黨中選擇與自己偏好最接近的政黨即可。

3.利益團體模型:認為利益團體是選區選民與他們民意代表之間最重要的橋樑。民意代表要瞭解選民需求,選民需要知悉民意代表在國會的表現,而利益團體就居中扮演溝通的角色。

4.盡職民意代表模型:又可翻譯為角色扮演模型,係建立在民意代表「角色」的社會分類上。民意代表既具有此一身分,他們自然應該扮演瞭解民意並且將民意轉變為公共政策的角色。

5.共享模型:強調民意代表或是民選官員成長的環境本與一般民眾相同,他們應該與選民具有類似的生活經驗與價值。既然他們的偏好應該與民眾相似,自不會不顧民眾的偏好,而推動民眾反對的政策。

以上可參閱黃靖編著,2021,《縱橫政治學》,p.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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