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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考政治學擬答請享用!

 

 

 

 

 

一、請比較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總理總統制和總統國會制的總統、總理和國會三角關係權威模式之異同?

《關鍵解析》(可參閱課本單元六&課堂筆記圖說)

難度:★。此題已是半總統制題組中考過多次的「老面孔」,相信考生平常都有收錄口袋名單。在「異同」考點上可以台灣vs.法國做實例比較或將兩個次類型在「總統與國會」之間有否可能「權力分享」再次鋪陳開來即可。此外,建議結論可以稍微點到學界對我國有可能淪為「超級總統制」的擔憂。

【擬答】

()半總統制的類型:

1.「總理─總統制」類型:係一個像內閣制政體一樣有閣揆(總理),同時又有一個民選總統的政體。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是第一個這種政體界定為「半總統制」並說明其憲政特徵的學者。對Duverger而言,「半總統制」一詞所指涉的是一個定位在沿著從總統制到內閣制散布開來的某個連續體的中間類型。然而,為了精確起見,兩位學者主張將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主要觀察對象的政體稱為「總理─總統制」,並指出其具有如下兩個重要判準:

(1)最高行政首長由人民選出,但與總統制不同的是,此制之下的總統不必然是「最高」行政首長,而是必須與總理共享行政權,而總理則是政府的首長。換言之,在此種政體當中,居優勢的是內閣總理,但總統仍然享有重要的權力。

(2)總統擁有某些政治權力,而且不必然只是立法方面的,譬如像是否決權以及獨斷地頒布行政法令等權力,都有可能會導致總統和依賴國會信任的行政部門之間產生衝突。

        綜言之,此一體制的特色是「民選總統擁有某些實權」以及「內閣只向國會負責」。代表性國家有法國、奧地利、愛爾蘭、冰島、葡萄牙、波蘭等。

2.「總統─總理制」類型:當總統與國會對內閣的組成都具有權限,在總統同時擁有任命和免除閣員職位的權力,且閣員又必須獲得國會之信任支持時,將出現這種政體。換言之,此種政體的總統具有優勢,而內閣必須仰賴於國會。此政體具有以下重要特質:

(1)總統直接民選。

(2)總統有權任免內閣成員。

(3)內閣閣員受制於國會的信任。

(4)總統具有解散國會的權力或者某些立法權限,有時更能兩者兼而有之。

        代表性國家有德國威瑪共和、俄羅斯、烏克蘭、斯里蘭卡(亞洲第一個半總統制國家)以及臺灣等。

()三角權力關係的異同:

一般而言,法國係總理總統制的典型,反觀我國目前則當屬總統總理制的類型,兩國的憲政權力運作異同比較說明如下:

1.相似點:基於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加上行政院長由民選總統獨立任命,因而被認為在體制上趨向於「半總統制」。

2.相異點:

(1)總統並不享有直接有效與聞政務,必要時介入政策決定的政治事務處理的權利管道或平臺,反而在體制上根本無從指揮行政院長,無正式表達決策意見的路徑。

(2)就現行體制而言,須立法院先成功地對行政院提不信任案之後,總統始能行使解散立法院之權,性質上其實已經難以造成獨立成為調節政治權力的效果,欠缺如半總統制國家總統得以主動解決政局紛擾的關鍵武器。

(3)何況,我國總統最多主持國安會議,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無正式管道取得政務資訊。

(4)更重要的,總理總統制的法國在總統與國會乃至總理之間存有不成文的「權力分享」憲政慣例,可以達成「左右共治」,相對而言像我國此種總統總理制則有傾向「超級總統制」之隱憂。

 

二、請說明和解釋戰略三角關係理論以及四種不同戰略三角關係互動模式?

《關鍵解析》

難度:★★★★★。非常非常非常突襲性的考點,如此暗器傷人當真令人無語!如果真的沒有涉獵到,其實這些所謂的戰略啥的都難脫「權力平衡」與「集體安全」這兩大上位概念,卷上不留白稍微說明一下這兩個理論好過完全沒有分數!

【擬答】

()國際關係中「極(Polarity)」的意涵:

世界體系中存在著一個或多個重要的行為體或「極」(權力中心),這會影響其他行為者的行為和形塑體系本身的輪廓並決定體系的結構動態。

()戰略三角關係理論:

1.提倡者: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政治學者羅德明(Lowell Dittmer)。

2.何謂「戰略」?

所謂戰略(strategic)的意思是,各方行為者都是獨立行動,大家都知道彼此之間會互相影響,而且會依照對其他行為者的策略進行預測,進而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向進行動作。羅德明的戰略三角理論是從三個國家之間的「友好」或「敵對」,來看他們彼此的關係及行為。

3.四種互動型態:

(1)三邊家族型(Ménage à trois):三方皆為友好關係。

(2)羅曼蒂克型(Romantic):有一方同時與另外兩方保持友好關係,但另兩方之間互相敵對。

(3)結婚型(Marriage):其中兩方維持友好關係,同時與第三方交惡。

(4)單邊否決型(Unit-veto):三方皆為敵對關係。

在三邊家族型的狀況下,三個行為者彼此都是「朋友」。在羅曼蒂克型的狀況下,有兩個行為者互相敵對,此兩者被稱為「側翼」,另一個行為者與敵對的兩方維持友好關係,所以是三邊關係的「樞紐」。在結婚型的狀況下,其中兩方維持友好關係,互為「夥伴」,而另一個行為者同時與身為夥伴的兩方交惡,成為「孤雛」。在單邊否決型的狀況下,三者的關係都不好,三方互為「敵人」。

在戰略三角關係當中,每一個角色獲得的效益不一樣,而每一方都會想辦法往好一點的方向前進,因此會有與另一方改善關係的動機。對此,學者包宗和提出:樞紐的效益大於朋友,夥伴的效益大於側翼,敵人的效益大於孤雛。

※資料來源:https://whogovernstw.org/2021/10/14/fangyuchen42/

 

三、李帕特(Arend Lijphart)將民主政治區分為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與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請說明這兩種民主政治的意涵及其適用的社會,並說明這兩種民主政治的制度特徵。

《關鍵解析》(可參閱課本單元五&課堂筆記圖說)

難度:★。此題也是民主政治模型題組中的「老面孔」,課堂上也有提供記憶口訣,相信都能振筆疾書欲罷不能!若行有餘力,可以在結論點到共識民主與文化多元主義之間的關聯來增加亮點,咱們課堂筆記都有畫出來囉!

【擬答】

在《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一書中,著名政治學者李帕特(A. Lijphart)透過辨別對21個國家在各類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設計和實踐上的差異,嘗試尋找出一些模式及規律性,認為這些差異性最終都可以引用二個對立的民主模型來加以詮釋:多數模型(Majoritarian Model;或稱「西敏寺模型」(Westminster Model)以及共識模型(Consensus Model)或協和模型。根據這項研究結果,李帕特認為:多數模型的民主特別適合於同質性較高的社會;而共識型民主則較適合於異質性高與多元化的社會。經由這兩個民主政體類型學的提出,其透露的重要訊息是:民主政治必須透過不同的方式方能成功地運作。

()西敏寺模型:

專指英國國會和政府結構的主要特徵。其要素係多數決原則。包含以下九項相關要素:

1.集中─單一政黨與過半數內閣:權力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支配,其代表多數人的利益行使統治權。而一個不容輕忽的少數黨則排除於權力核心之外,以忠誠反對黨角色自居。

2.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透過內閣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緊密結合;內閣藉由嚴格的黨紀領導平民院的多數黨議員,故內閣明顯地能「控制」議會。

3.權力不對稱的兩院制:幾乎所有的立法權係歸屬於平民院,貴族院所保有的僅係法案的延宕權。故對英國的實際政治實踐而言,其實可稱之為「近似的一院制」。

4.兩黨制:英國政治由保守黨與工黨兩大黨所主導。雖然尚有其他政黨參與平民院議員選舉並獲得席位,但力量皆不足以成為重要的執政黨。

5.單一面向的政黨制度:英國社會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其政黨在政治光譜上的重要差異主要係對經社政策議題的不同看法。工黨主要反映勞工階級選民的偏好,而保守黨則主要訴求中產階級選民。

6.相對多數決制的選舉制度:平民院選舉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在英國又被稱為「領先者過關制」(First Past The Post System),不需考慮選票是否過半,只要候選人贏得多數選票,即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7.中央集權政府:地方政府係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議會多數黨與內閣的權限在制度設計上並不受限於地理及功能領域。

8.國會主權與不成文憲法:憲法規定彰顯於其他基本的法律、習慣和規約當中,意味著憲法法規並未享有特殊地位。換言之,國會主權係此模型最重要的成分,意指國會才是權力的終極者,對平民院多數黨並沒有正式的權力限制。

9.排他性的代議民主:國會主權與人民主權互不相容,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沒有活動的空間,法院也不具備司法審查的權力。

()共識模型:

以瑞士及比利時為主要觀察對象。其所強調者係共識而非對立,係包容而非排斥,以及嘗試滿足一個「儘可能的多數」。主要包含以下八個要素:

1.分享的行政權─大聯合政府:行政權係由所有重要政黨共同分享,形成一個廣泛的聯合內閣。

2.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以瑞士為例,其聯邦委員會成員任期固定,具有實權,但並非至高無上,類似美國總統制模式。而比利時雖然有個依賴立法部門信任的內閣制政府,惟其內閣與議會的互動傾向「施與受」的關係,被視為是非正式的權力分立。

3.平衡的兩院制:議會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給某些少數團體在第二院或上院特別的代表權,且兩院享有相同的權力與義務,無何者較優勢的問題。

4.多黨制:沒有任何政黨能取得多數黨的執政地位。

5.多面向的政黨制度:以瑞士而言,沿著許多分歧線造成了多元化的社會,譬如宗教、經社與語言等分歧的多樣性反映了多面向的政黨制度。

6.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目標在於按各政黨的得票率來分配議會席次。

7.地方分權:就瑞士而言,其權力分給中央政府及26個邦政府,自治權基本上依領土上有組織的實體劃分。

8.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憲法的成文設計目的在於改變必須經由特定多數同意。換言之,以瑞士為例,憲法的修改除了需過半數的邦中,有過半數選民的支持,且當小邦聯合起來反對憲法的修改時,就形成了所謂的「少數否決」情況。政治學者將這種特殊的多數贊同制度稱為「協同的多數」(Concurrent Majority)。

 

四、當前新興民主國家在民主鞏固過程中,經常面臨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難題,也經常出現委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的現象。請問何謂「轉型正義」?世界各國通常如何實現「轉型正義」?何謂「委任式民主」?請分別詳細說明。

《關鍵解析》(可參閱課本單元五&課堂筆記圖說)

難度:★★。此題雖然在我國熱議多年,但只有3年前某特考出現過一次,考生可能會忽略複習。在時間壓力下,轉型正義的方法不用長串贅述,只要像課堂筆記一樣大別出德國/捷克與南非兩大模式即可;委任民主可以跟不自由民主相結合,建議點出與轉型正義的關聯在於民主的核心須有人權保障及除去過多的「不能監督的保留領域」。

【擬答】

()轉型正義:

1.意涵:一般而言,轉型正義係指藉著對某些司法或非司法機制與過程的運用,在一個社會轉型時刻揭露往昔威權統治下諸多的人權違犯記錄。申言之,這個概念係透過法律與行政過程的踐行,對舊政權的「惡行」(Wrongdoings)提出警告及抗議。在這個目的下,新政權必須對何謂「惡行」作出定義、如何懲處那些加害者以及如何給予受害者公允的補償(Compensation)。

2.實踐方法:學者E. PosnerA. Vermeule曾指出,就光譜而言,轉型正義可有兩種較重要的對立取向:

(1)「回顧式」(Backward Looking)的:

譬如捷克的除垢法(Lustration Law),這個法律規定,如果你於共黨執政時期,曾於政府、情治、軍警、共產黨務組織服務,有許多職位你都不能擔任。透過這樣激進的作法,掃除威權就舊勢力,建立新政府。換言之,此舉傾向以整肅清算的方式來滿足「公義」價值。

(2)「前瞻式」(Forward Looking)的:

譬如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聚焦於呼應民主化進程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政治和好(Political Reconciliation)。這個概念體現如下幾個意義,其一,指涉的係共同體或夥伴關係的社會重建過程;其二,指涉的係以尊重基本人權的新社會共識為前提,建構一個非族群對立與非排他的政治意識;其三,指涉的係對不同族群文化間相互理解的促進;其四,更重要的,它是一種道德上的轉變,包括對他群的接受與所犯錯誤的認知。

()委任式民主:

1.意涵:政治學者O Donnel指出,「委任民主制」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無論誰贏得總統大選,將被認授權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統治,只受現存權力關係和憲法上規定的任期限制。申言之,總統被視為係國家利益的化身、主要監護人與裁判者。他的政策無需與其競選時許下的承諾相一致。所以,人們期望這種父親般的身分是用於保護國家,故其政治基礎必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換言之,也就是一種無法用制度來預期的過程),即被期望是為了有效克服黨派偏見與衝突的一個過程。在此制度下,領導者常常以超越於政黨利益的形象出現於政治舞台,但也因此脫離了法治的有效規範。比較明顯的例子常常集中於拉丁美洲與東亞等地區的威權體制。

2.欠缺人權保障承諾:委任式民主通常伴隨著「不自由民主」體制而產生。換言之,在第三波民主浪潮之下,儘管許多政治體制經過選舉的洗禮,符合民主運作的標準,然而卻出現許多侵犯人權的事實。個人言論及集會自由受到箝制;軍人或其他政治力量仍保有不受政治監督的保留空間(Reserve Domains);反對黨的競爭空間受到壓制;司法無法獨立運作;新聞自由受到干預;執政黨制訂有利於自己的選舉程序而不受到規範;公民在參與過程中,遭受任意的逮捕或暴力侵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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