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普考政治學申論擬答&教材出處對照套咱大法官常用語戲謔點說,這次的題目算「可預測、可理解及可被審查,尚難謂有違(出題)明確性原則」,但還是有些地方值得考生留意~~

113普考政治學申論擬答&教材出處對照第一題:政府體制設計的基本功,但要注意題意有「順序說明」這個要求,課堂上曾提醒學員咱在台灣常這麼背「行政→立法→司法」,然就美國的立憲精神及憲法章節鋪陳來看,這是有問題的。相較於行政(首長制居多),國會於合議制概念下是民主的最重要象徵,所以順序應該是「立法→行政→司法」才對。此外,答題開標順序也要符合題意所示唷!

113普考政治學申論擬答&教材出處對照第二題:比第一題再簡單一些,且嚴格來講是有「標準答案」的(出處在陳義彥老師所主編的那本教科書裡,章節是由盛杏湲老師主筆)。課堂上還曾請學員以《斷頭權》《體分責》6字口訣去記憶,千萬別辜負授課呀!此外,這題如能在末尾以「審議式民主」對這兩個傳統觀點的結合與改進做為延伸(小題大作),或能給予閱卷者一些驚艷!

 

 

 

 

一、請分析和解釋美國總統制的權力分立(請按照第一權、第二權和第三權順序說明)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以及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三個權力機關之間彼此如何進行權力制衡?

【擬答】

可參閱黃靖編著《政治學》(班內講義書),p.6-16~19、《課堂筆記圖說》p.29。

()美國總統制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美國憲法第13條分別規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範圍,據此以觀,立法(國會)乃人民意志的第一次繼受,是為第一權,行政(總統)與司法(聯邦最高法院)分別為第二權、第三權。

1.權力分立原則:

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等不同部門的創設乃是依照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則。其基本假設主要係基於「不可期待人類會是天使」以及「權力集中對自由有害」等哲理。

(1)國會:

國會包括眾議院與參議院,前者依人口比例選出,每2年必須面對改選,在法案的處理上擁有實質權力,特別是關於歲入等財稅預算法案方面;至於後者,代表州權,每州2名議員所組成,任期6年,其中三分之一每2年改選一次,法案必須經由參眾兩院的共同批准才能生效,此外,參議院對總統提名的人事任命案有「提供建議同意」之權以及批准條約的特別權力。

(2)總統:

總統是整個體制的核心;總統及其僚屬在憲法上被禁止同時兼任行政職位與議員身分;總統享有4年的固定任期,不須向國會負責。

(3)最高法院:

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除非受到參議院的彈劾,否則享有終身職。

2.權力制衡原則:

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乃基於「以野心約束野心」的哲理,使政府每個部門都有其他兩者的部分權力。譬如國會享有認可總統提名人事的部分行政權;總統享有否決國會通過法案的部分立法權;以及最高法院擁有宣布法律違憲之部分立法權。

()三個權力機關彼此的制衡運作:

1.總統的否決權:

依美憲規定,法案在經國會兩院通過而成為法律之前,應先咨呈總統。倘總統同意,則予以簽署;倘有意見,則可退回原始提案之一院,要求該院進行覆議;若兩院同時出現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議,此一法案即成法律。有時在法案送達總統之後,總統不於10日內簽署,亦不退還國會覆議,則法案自動成為法律。有趣的是,設若在這10天之內,適逢國會閉會期間,以致總統無法行使覆議權時,該法案則視為消滅,學者稱其為「口袋否決」(Pocket Veto)。

2.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自馬歇爾大法官在1803年之「馬伯里控告麥迪遜案」中正式主張有此權力之後,法院即在政治過程當中扮演重要角色。由於最高法院具有宣告州法律違憲的權力,當州法律與全國性立法相衝突之際,最高法院經常行使此權力以對抗州法律。

 

 

二、關於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主要有菁英論(elitism)舆多元論(pluralism)兩種觀點。請說明菁英論與多元論如何描繪現實經驗中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

【擬答】

可參閱黃靖編著《政治學》(班內講義書)p.5-1139以及113《高普總複習講義》,p.54

() 民主政治的兩大視角對比:

1.菁英論:

(1)權力菁英:社會上存有兩個階級,一個是掌握權力的一小群人;另一個則是沒有權力的大多數人。這一小群掌握權力的人,可以在不同的職務之間互相流轉,而且權力是累積的,也就是說,有了某項權力之後,其他的權力也就跟著而來;有了政治權力後,緊接著也就有了社會權力與經濟權力。

(2)壟斷的選舉:選民只能在主要候選人之間選擇,極少人能突破大黨而當選,因此,政治職位實際上是被少數人所壟斷。而且,這些政治職務的當選人不見得會負責,也不見得會實踐其競選諾言。

(3)寡頭控制的團體政治:儘管有許多政治利益團體組成,且團體的組成之初無論是否標榜民主,但由於大多數人極少積極介入團體內的事務,因此最終權力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

2.多元論:

(1)分化的權力:公共政策並非全然由一個團體所把持,而是不同的團體之間互相競爭的結果。同時,在不同的個人與團體之間有競爭,並非如菁英理論者所主張的菁英之問有高度共識。即使掌握政治職務的人彼此之間也有競爭。

(2)負責的選舉:定期的選舉使得當選的菁英只被許可在一定時間內掌握權力,因此他必須定期接受選民的檢視,得到選民的支持,而政治菁英為了求勝,也必須做出吸引人的決策,而且當選之後要履行諾言,回應選民的需求,以求在下次選舉的時候還能連任。

(3)團體政治:多元主義者視利益團體為民主政治的精髓。社會是由許多不同的團體組成,而個人被歸屬於許多不同的團體,因為會員身分重疊(Overlapping Membership),會使他們的觀點較為平和,不至於發生某些團體與其他團體強烈的對抗。

()兩種觀點的平衡:審議民主的啟發

學者們指出,當代以「投票中心」為主的民主理論,正逐漸被「討論中心」的審議民主理論所取代。前者所理解的民主是固定不移的偏好與利益,透過投票的機制相互競爭;而後者所關注的則是投票之前,意見形成的溝通過程。進言之,前者將民主化的焦點鎖定在擴大選舉,讓每個人都有投票的權利;但後者對民主化的關懷則在於如何擴大公共領域,讓每個人都能發聲表達意見。換言之,相較於菁英論或多元論,審議式民主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假設:討論的過程裡沒有永遠的贏家與輸家,也沒有永遠的對與錯。從民主政治運作的結果而言,沒有人可以永遠保證自己會贏得最多的選票,亦即這裡面存在了一個「彼此說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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