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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國安特考三等政治學擬答請享用

 

 

 

 

 

 

一、在歐美國家或是第三波民主化國家,最近都興起一股民粹主義(populism)浪潮。請問什麼是民粹主義?民粹主義對民主有何正面與負面的影響?

《破題關鍵》五年前熱議至今的全球民主通病!考生只要掌握「代議政治的缺點」以及「向群眾而非真理喝采」這兩大方向即可開展論述!

【擬答】

()意涵:

民粹主義者認為所有的支持者都具備決策所需要的知識與能力,只是缺乏一個表達意見的機會,還有一個能實踐自己想法的政治領袖。這個意識形態認為「人民」需要被解放,需要的是一個能影響社會的空間。此論點通常在人民情緒高昂、義憤填膺之時特別管用,頗有「宗教復興」的味道,而且能「吸引一般不關心政治的人參與政治」。

()評析民粹政治:

1.正面影響:

(1)彰顯「沉默大眾」:

民粹主義者的言論多半著重在那些被主流政權排斥在外,或是無力影響當今政權的人們,他們願意傾聽沉默大眾的聲音,因為貪污腐敗的政客以及自私自利的政黨對這些聲音有一再忽略的傾向。

(2)促進「直接溝通」:

民粹主義強調簡短直接的語言以及乾淨俐落的溝通方式。領導者通常透過演說與人民直接溝通,也可能透過電視或其他媒體向人民直接發聲。他們反對官僚機構或是國會議員壟斷溝通管道。

(3)建構「回應型政府」:

對公民來說,民粹主義是一種回應式的政治活動:領導者一聲令下,支持者就開始政治動員;人民跟隨特定領導者,而領導者則得到人民的提示,進一步發現並表達人民的訴求。

2.負面影響:

(1)虛幻的救贖政治:

民粹主義一再要求政治體制完成「不可能的任務」,不尊重政治運作的核心特質,亦即無法接受在不同的利益之間尋求妥協、了解他人立場、以及明白實踐是一件多麼複雜的事情。

(2)缺乏包容:

民粹主義者常常在政治辯論中醜化對方,他們不喜歡「聽別人講」,其論述經常把對手打成邪惡的一方,言論充滿情緒,違反政治過程中需要被提倡的推理、證據、尊重與規則,如此將令政治生活變得非常不自由且缺乏寬容。

(3)極端二分:

民粹主義者認為世界上只有兩種人,就是「善良」的人民與貪污腐敗的「政治菁英」;其相信「民意」必須勝利,人民知道「自己想要什麼」,但是卻無法提出現實的政治處方。

(4)擁抱甚至操弄不切實際的「人民意志」:

著名的理性選擇理論大師賴克(W. Riker)在其名著《自由主義與民粹主義的對立》一書當中提出對民粹政治最一針見血的批判:

A.民意無法以完全公平合理的方式來加以總計。計算規則不同,產生的結果就會不同,因此,民粹式的民主觀點最終仍是武斷的結果。

B.就算用投票來作為集體決策的基礎,還是可以透過「設定議程」與「策略投票」來「引導」結果。如果不否認投票是可以被操縱的,那透過投票所產生的民主其實也沒有麼好驕傲的。

C.人民應該爭取的是「有限政府」,至少在權力制衡與任期制的約束下,政治人物與政府官員會因為害怕無法連任而儘量努力滿足人民的需求。

 

 

二、近幾年,很多政治學者非常關心全球民主倒退(democratic backsliding)問題,因此提出去鞏固化(deconsolidation)這個概念。請問什麼是去鞏固化?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去鞏固化現象?

《破題關鍵》這是需要稍微「二次元思考」的題型,不需焦慮於題意「看似」的新概念,只要從基本功「反推」亦能順利開展論述。至於題目後半段,考生如果要援用「民主赤字」「極化政治」或「民主韌性」等概念亦可。

【擬答】

()民主鞏固的意涵:

1. Huntington在其名著《第三波》(The Third Wave)中,提出「雙翻轉測驗」(二次政黨輪替)(Two Turnover Test)以作為衡量民主鞏固與否的明確標準。他認為:「運用這種測驗,如果在轉型期的初次選舉中掌權的政黨或團體,在此後的選舉中失利,並把權力移交給選戰中的獲勝者;然後,如果這些獲勝者又和平地把權力移交給次一屆選舉中的獲勝者,那麼,這樣的民主政權就可被認為是已經鞏固。因為透過選舉選擇統治者是民主政治的精髓,唯有統治者願意依據選舉的結果而放棄權力,民主才是貨真價實的。」

2. 根據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者林茲(Linz)的見解,一個得到鞏固的民主政治是指:主要的政治行動者、政黨或組織化的利益團體、勢力或機構,均認為除了民主過程之外,別無其他獲得權力的方法,也沒有任何政治機構或團體可以否決民選產生之決策者的行動……簡言之,當主要的政治行為者和大部分的公民,都支持民主是「政治圈中唯一的遊戲規則」(The Only Game In Town)時,亦即民主價值已經深入心理、社會和政治制度之中。

()去鞏固化的意涵:

倘從上述民主鞏固的兩大經典定義進行反面探查,民主的「去鞏固化」可能在兩個主要層面發生:其一,常態性的政黨輪替出現停滯現象,某一政黨開始長時間壟斷政治資源;其二,民主價值開始受到質疑,民主的弊病無法以民主的方式矯正之,流於「選舉式的民主」或「不自由的民主」。

()去鞏固化的徵兆:

1.競爭性的威權:

李維斯基(Steven Levitsky)與衛(Lucan A. Way)兩位教授認為,在競爭性威權主義的統治下,民主機制雖被視為獲得政治權力及運作的最主要原則,但此原則往往遭到執政者的破壞,使得政權無法達到民主的最低標準,雖然承認反對勢力的存在與合法性,同時允許競爭選舉的舉行,但卻藉由操弄這些民主程序來維持他們的政權。例如米洛塞維奇(Slobodan Milosevic)統治下的塞爾維亞、普欽(Vladimir Putin)統治下的俄羅斯,以及脫離蘇聯獨立後的格魯吉亞。

2.不自由的民主:

在第三波民主浪潮之下,儘管許多政治體制經過選舉的洗禮,符合民主運作的標準,然而卻出現許多侵犯人權的事實。個人言論及集會自由受到箝制;軍人或其他政治力量仍保有不受政治監督的保留空間(Reserve Domains);反對黨的競爭空間受到壓制;司法無法獨立運作;新聞自由受到干預;執政黨制訂有利於自己的選舉程序而不受到規範;公民在參與過程中,遭受任意的逮捕或暴力侵犯等。

 

 

三、中華民國與法國同屬於「半總統制」(semi presidential regime),但在總統選舉制度上卻有所不同。請比較中華民國和法國在總統選舉制度上的差異?選舉制度差異對這兩個國家的政黨體系有何影響?

《破題關鍵》基本選舉制度設計的考點,能清楚區分「相對多數決制」與「絕對多數決制」的運作邏輯,輔以杜瓦傑法則判斷可能出現的政黨體系就算答題完畢!

【擬答】

()兩國總統選制的差異

1.中華民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當選人的票數不須超過有效選票的半數,只要選票領先即可當選。在美國習慣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First-past-the PostSystem),意指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多名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所以「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

2.法國:兩輪決選制(絕對多數制)

在此制度中,選民可能需要投兩次票方能產生當選人。制度設計的目的乃是希望避免選出「少數代表」,而發生代表性不足問題。在第一輪投票後,如果有候選人已獲得過半數選票,則以該候選人為當選者;但是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或過半數選票(法國自1962年實施此制以來,迄今未有候選人能在第一輪即獲得絕對多數的選民支持),則將第一輪投票中獲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由於此時是屬於候選人只有兩位的簡單多數決,獲勝者自然是得到半數以上的有效票而當選。

()對政黨體系的影響:

1.中華民國:適用杜瓦傑第一法則

真正具有獲勝實力的候選人數目應不至太多,而且在選民的「策略投票」下,選票易集中於兩個主要候選人身上。因此,只要這個國家在其他方面的議題上並無重大分歧或對立,經過幾次選舉之後,該國的政黨政治將漸漸走向兩黨競爭的形態。

2.法國:適用杜瓦傑第三法則

在第一輪投票中,除非有人有實力拿下過半數的選票,否則此時主要候選人的首要目標,乃是希望擠入前二名的第二輪的決選名單中;而次要候選人則希望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作為政治利益交換的籌碼。因此,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

 

 

四、請以美國為例,當國會通過法案後,總統不同意該法案,總統可以有那些作為?如果國會不同意總統這些作為,又可以使用什麼方式反制總統?

《破題關鍵》乍看算制度設計的基本題,但對某些考生可能存有一陷阱:題意問的是「法案」而非「人事同意」,這點需要準確審題。當然,如果搭上時事熱點,末段申論一下國會可以透過「聽證調查」反制總統的相關作為,容有搶分之效果。

【擬答】

()美國總統制的核心特質:權力分立與制衡

權力分立的信條主張政府的三大功能(立法、行政和司法),皆應各自交託給不同的政府部門(分別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其目的是劃分政府權力以維護自由並抑制專制。就形式意義而言,其要求獨立性(independence),使每一部門的人事不相重疊。然而,其也隱含著互賴性(interdependence),以部分權力分享的形式確保其制衡關係。權力分立在美國受到嚴格遵行,並成為美國憲政根基所在。此原則也受到某些自由民主國家所尊重,尤其是司法獨立原則。

()美國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權力互動:以否決權為例

就國內法而言,係指憲法賦予行政部門以抗衡立法部門的權力,通常又稱為「行政的否決」。美國制憲會議中對否決權曾有熱烈的討論,在不願見到當時英王權對否決權復辟,同時也不願見到國會專橫的情況下,終究賦予總統有限的否決權,又稱為「要求覆議權」:依美憲規定,法案在經國會兩院通過而成為法律之前,應先咨呈總統。倘總統同意,則予以簽署;倘有意見,則可退回原始提案之一院,要求該院進行覆議;若兩院同時出現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議,此一法案即成法律。有時在法案送達總統之後,總統不於10日內簽署,亦不退還國會覆議,則法案自動成為法律。有趣的是,設若在這10天之內,適逢國會閉會期間,以致總統無法行使覆議權時,該法案則視為消滅,學者稱其為「口袋否決」(Pocket Veto)。

()美國國會反制總統作為(行政權)的其他方式:聽證調查

1. 美國國會擁有調查權,為行使調查權得傳喚各種有關人員到國會備詢,為調查中之有關事件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任何人不得拒絶到國會作證。

2. 聽證係指委員會(包括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 、 兩 院 聯 合 委 員 會 ) 及 委 員 會 內 的 小 組 委 員 會(subcommittee),在審查議案、監督法律之執行、揭發重大違法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可邀請行政官員、有關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及其他可提供資訊的人員,列席委員會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及答復議員詢問,以助益立法與案件之決斷,常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

3. 聽證為美國國會的工具性或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並非目的性權力,惟仍具有強制性質,以限制相關人員配合辦理。國會舉行聽證會時,得發傳票傳喚證人,要求其宣誓並提供真實資料及證詞,若證人拒絶到會或拒絶作答,得以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起訴,又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此就國會聽證的程序與效果而言,顯然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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