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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權力(power)?什麼是權威(authority)?請具體指出某些行為,可以代表這兩個概念。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一+高普總複習講義+課堂筆記圖說
(一) 權力(power)的意涵與具體指涉:
1.意涵:
從廣泛的意涵來看,權力意指有能力達成某些預期的結果。權力有時指涉去做某事的「力量」。這包括了使其生存下去的能力,以及政府促進經濟成長的能力。然而,在政治學上,權力通常被視為一種關係,亦即影響他人以非其所選擇的方式行事之能力。果真如此,我們可以指稱此人比他人「擁有權力」。從較為狹義的角度來看,權力與懲罰或酬賞的能力有關,因此使它更接近於強制力和支配力的意涵。
2.具體指涉:
最明顯的權力關係呈現出:A向B威脅要做件B不想見到的事情,迫使B去做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做的事。進言之,「可信度」(Credibility)在成功地運用強制性權力方面極為重要,譬如以調動軍隊、解雇員工、發動罷工等威脅來取得所欲之行為。
(二) 權威(authority)的意涵與具體指涉:
1.意涵:
權威最為簡單的定義是:「正當性的權力」。至於權力意指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Ability),而權威正是發揮此影響力的權利(Right)。因此,權威是建立在被公認必須遵守的義務上,而不是動輒採取某種形式的強制力或支配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權威是根基於正當性或正確性的權力。
2.具體指涉:
韋伯區分三種類型的權威,它們分別立基於不同的標準,進而建立起他人的順從:(1)傳統型權威是以歷史為基礎;(2)領袖魅力型權威是源自於對某種類型性格的崇拜;(3)合法─理性型權威則是奠基在一系列非個人取向的法規。
二、什麼是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請從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的研究,具體舉出那些是社會資本式微的徵兆?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五+高普總複習講義+課堂筆記圖說
(一)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意涵:
政治學者普特南(R. Putnam)在其名著《使民主運轉起來》(Making Democracy Work)一書中問到:「為什麼有些民主政治成功了,而另一些則失敗了?」這一政治學中古老而又新穎的問題。他以20世紀70年代後期的義大利作為個案,通過研究義大利地區的公民生活來探索其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民主治理問題。重要發現是:在那些存在自發性組織(由下而上的自我管理)的地區當中,民主有著良好的運作呈現。其中的制度條件乃是「社會資本」的建構與否。用普特南的話來看,「社會資本指的是普通公民的民間參與網絡以及體現在這種參與當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規範」。換言之,社會資本的本質是集體行動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實質功用是有助於形成自發的合作。
(二)社會資本式微的徵兆:
1.公私部門之間無法協力治理➡︎行政學底子好的可以切入NPS模型論述。
2.政治信任難以凝聚➡︎政治學底子好的可以切入「極化政治」現象論述。
3.人際關係愈益冷漠➡︎社會學底子好的可以切入「人際疏離」現象論述。
三、中華民國立法院在審查法案的過程中,會出現「覆議」和「復議」這兩種情況,請說明何時會發生這兩種情況?立法院會如何處理?
【淺解】
(一)我國的「覆議」制度:
1.制度規範: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2.制度用意:
此為立法權與行政權的互動設計,給予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不表同意時,而能將原案移請立法機關再加考慮之作為,有時稱否決權(veto power)。 採行覆議權制度係因擔心議會的立法權過度膨脹、草率或濫用,所以賦予國家元首或行政機關得行使覆議權,以對抗議會的專斷立法權。
(二)我國的「復議」制度:
1.制度規範:
依我國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提復議:
(1)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2)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3)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其次,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行之。最後,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2.制度用意:
相較於覆議係一種行政否決權,復議則是立法權的反省概念,國會對通過的議案(不論是通過或否決)認為有錯誤或不當的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於同一會期中再審議,將業經表決的議案予以推翻,使原案恢復為表決前的討論狀況,重行決議,即稱為「復議」,是一事不再議原則的例外。
四、民主國家各種選舉中,經常會出現選民有策略性投票(strategic voting)或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的行為。請問什麼是策略性投票?什麼是分裂投票?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政治學》(班內講義書)單元六、七+高普總複習講義+課堂筆記圖說
(一)策略性投票探究:
1.制度根源: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在美國習慣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First-past-the Post”System),意指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多名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所以「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英國、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的國會議員選舉,長久以來採行此種制度。目前我國的總統、直轄市長等各級政府首長選舉亦是採用此制。
2.意涵:
由於選舉制度機械效果的偏差,當原本支持第三黨的選民瞭解到他們將選票投給第三黨形同浪費選票時,他們自然會傾向於將選票移轉給他們原本不打算支持的兩大政黨中較不討厭的一方,以防止他們最不喜歡的一方當選。此種現象亦被稱為「棄保效應」。
3.政治效果:中位選民定理
在意識形態的光譜上,如果選民知道自己的偏好,也知道候選人的政見與立場,加上社會上無激烈的分歧傾向,選民的偏好將呈現出單峰(Single-peaked)形態。如此,在單一選區兩黨競爭的情況下,候選人競選的最佳策略便是儘量向中心逼近,以期吸引多數選民的支持與認同。
(二)分裂投票探究
1.制度根源:兩票制
多為單一選區搭配比例代表制,復依各國對於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名額分配的計算方式,區分成兩種不同類型:
(1)德國所採行的「聯立制」:作法係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總席次,扣除各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2)日本等國所採行的「並立制」: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定名額,而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多寡無關。
2.意涵:
所謂分裂投票,係指在同時舉行的不同公職選舉當中,選民將選票投給分屬不同政黨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候選人。相對於此,所謂「一致投票」(Straight-ticket Voting)則意指在同時選舉的不同選舉中,選民將選票投給同一政黨候選人。
3.政治後果:分立政府
就學理而言,以行政首長與立法部門多數席次所屬之政黨來觀察府會結構形態,可區分為「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與「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前者意指在政府體制當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皆由同一政黨所掌握。相對於此,後者則指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分屬不同政黨所掌握。簡言之,分立政府乃係行政部門所屬政黨無法擁有議會多數席次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