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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與行政效能:全球最容易陷入「犯法」疑慮的公務人員孰令官僚體制淪入少做少錯、消極厭世?行政學理論可以找到不少精彩的學理對話;但是從法律實務面檢視,14年前的一樁司法舊案,如今似乎正重溫氛圍,「目標錯置」這個概念看來不是幹話

(ps.這陣子常聽聞如果相信「無罪推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類司法核心價值,那就是「天真浪漫」?(轉載)司法與行政效能:全球最容易陷入「犯法」疑慮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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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sureshotshorty.pixnet.net/blog/post/334189543

 

 

 

(轉載)司法與行政效能:全球最容易陷入「犯法」疑慮的公務人員全球最容易陷入「犯法」疑慮的台灣公務人員(節錄)

 

劉慶豐(編按:鐵工局總工程司技術幕僚長劉慶豐、前秘書室主任沈國良,2010年間被政風室依涉嫌圖利廠商移送檢調偵辦,最後因罪嫌不足簽結處分)…成為台灣公務人員告政風人員第一人(編按:高院判決政風人員無罪,但在判決書中直批政風人員淪為有意競逐該標案廠商惡意攻訐公務人員的「打手」。)

 

同案被告的沈國良,是調查局出身,過去也曾待過政風系統。他表示,政風人員都知道辦大案的好處,「所謂大案,有的是金額很大,要不然就是官階很高,這個案子移送了2個十二職等的高官,是標準大案。」他提到,這位政風主任官運一帆風順,後來被調到同職位但薪水更高的國營事業單位。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柯耀程直白說:「台灣公務員是全球公務人員中最容易陷入犯罪的,最主要就是《貪汙治罪條例》這個刑法特別法。」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專攻刑法的柯耀程解釋,像德國只有「收受賄賂罪」,明白規定要「違背職務要求」、「行賄」、「雙方有不法的合意」等要件,「他們絕對不會罰過失的,不像台灣的圖利罪,包山包海。」

 

台灣除了《刑法》有瀆職篇章外,另針對公務人員設立《貪汙治罪條例》特別法,不僅刑責加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類型擴大(如會計、審計明知有不法而不舉發為包庇罪),最重要的是其中的圖利罪構成要件相對模糊。

 

柯耀程舉例說,曾有一個公共工程,因安全問題多做了一片擋土牆而被檢舉圖利,原因是擋土牆外只有一戶人家。若在德國,恐怕要有「意圖不法」、「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才構成犯法,但在台灣則已有「圖他人利益」之嫌。他質問:「圖利定義很模糊,便民是不是圖利呢?概念很混淆,公務人員很難分清楚。」

 

類似故事一再重演,有的當事人像丟了魂一樣,成了行屍走肉,有的變得很偏激,對社會很不滿。劉慶豐提到,他曾經與一名剛從學校畢業,既有能力又很願意做事的人共事,但年輕人不小心因圖利罪被調查,雖被起訴但最終判無罪,「國家一個好好的公務人員,從此以後鐵板一塊,鐵板公務員。他心裡已經有一種反射,對社會現象的不滿,現在他被調到中工處,以整死包商為目標,任何事情絕對是用最嚴苛的標準做,已經跳脫工程慣例。」

 

求安穩的公務員佔多數,許多週而復始的行政功能得靠他們來完成。但是,總會有少數想創新、做出一番新氣象的人,現存公務體制能否有他們存在的空間?是否能改掉現存因防弊心態而處處設限的僵化體制,讓他們也有實現夢想的可能?

 

要解開防弊之網,柯耀程認為應該廢除《貪汙治罪條例》,回歸到常態性的《刑法》。德國、日本都沒有特別制定貪汙特別法,只用普通刑法卻也能有效防制貪汙。根據國際透明組織每年調查公布的清廉印象指數,德、日、台灣分別是第101830名。

 

要件模糊讓興訟容易,但一查未必有具體犯罪事證,造成台灣貪瀆案件的低定罪率。而那些曾因官司纏身而陷入人生泥沼的故事,不停在公務體系間流轉,成為公務員必須明哲保身的警惕。

 

※資料來源:https://www.twreporter.org/a/civil-servants-anti-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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