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心情記事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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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 山 老師(新制度主義):絕對不會忘記帶手帕衛生紙。(事實上是每天身上都有手帕衛生紙,而且上面還有可愛的卡通圖案)

※ 石之瑜 老師(政治心理學/後現代政治學):忘了帶手帕衛生紙,跟老師說:「為什麼一定要帶手帕衛生紙呢?我用衣服擦汗也擦得很好!」

※ 石之瑜 老師2:帶手帕衛生紙,是為了要說服那些不愛乾淨的人要求他們愛乾淨,但那說服的對象所處的位置,卻不能是那些不堅定不能說服的,而其所採取的策略,是揭露那些不帶的人的反抗策略,使他們在動輒其咎中疏離此議題,所以帶手帕衛生紙只是一個姿態,要告訴自己以及別人說,我有帶手帕衛生紙,然後旁人被我說服也一起帶了,從而合理化自己的論述,擴大自己的指涉空間及對象.....

※ 石之瑜 老師3:「帶手帕衛生紙」存在著兩種理性,第一種是人類與大自然是不一樣的,具有理想、潔淨、與尊嚴的,所以帶手帕衛生紙是應該的;第二種是大自然並沒有手帕衛生紙這種東西,世界不會因為人們用了手帕衛生紙而變得更好,因此沒有必要作出違反大自然的事以上兩種理性,遂共同構成現代化的世界觀

※ 張亞中 老師(兩岸研究):我認為學生有權主張開放「手帕衛生紙」決策市場,可以在不離開教室的基礎上與別系老師簽訂契約,唯有如此,多元的「手帕衛生紙」認同方能建立

※ 張亞中 老師2:忘了帶手帕衛生紙,指著老師罵:「強迫學生要帶手帕衛生紙,是不正義的行為....

※ 朱雲漢 老師(政治經濟學/方法論):忘了帶手帕衛生紙,輕鬆的跟老師說:「喔,我家裡人等下會幫我送來。」

※ 張麟徵 老師(憲法/國際政治):早就從不曉得哪裡,知道老師要檢查,不慌不忙的拿出噴了香水的手帕衛生紙,然後用手帕擦擦手,接著大家都看到了手帕上的香奈兒標誌。

※ 張麟徵 老師2:喔,你以為我們台灣人民這麼好騙,都以為一定要帶手帕衛生紙才愛台灣嗎?真是天大的一個笑話,在1944年舊金山宣言中,早就說明即使帶這些也沒有人民的自決權,今天你們逮到一個機會,就來個軟土深堀,欸,難道說我帶了你們沒見過法國手帕也要被抓?我奉勸你們這些人,不要再讓台灣出糗,鬧笑話鬧到國際上去......

※ 明居正 老師(政治歷史)(我自從練法輪大法後就不流汗了,所以不『頂』需要帶手帕衛生紙。」(然後開始向檢查人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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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郭奕伶(商周)

「偶然力」(serendipity),被公認為「十大最難翻譯的英文字」,最近卻在美、
日職場引發廣泛討論,甚至有美國企管顧問公司開辦「偶然力大學」。

何謂「偶然力」?簡而言之,就是把「偶然變成好運」的智慧。

曾被選為「全球最受矚目五十位女性」的日本商管作家勝間和代歸納,要掌握偶然力
,必須有五大特質:行動力、個性佳、洞察力、好奇心與客觀態度。她也為讀者提供
了四種技術,讓大家藉由練習獲得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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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鼓勵學員在申論答題上多多練習「倒三角型」答題法。
感覺的出來,有些學員對這個建議能發揮的實際效果有些保留。
以下這篇新聞報導提供學員用功之餘參考,也許能適時消除心中疑慮。

高普考放榜/答題像寫新聞 記者摘下雙榜首

公務員高考和普考昨天放榜,兩項考試最年輕的錄取者都是二十一歲的小女生,二人生日只差一天。另外,本報記者許韶芹在高、普考社會行政類科拿下雙榜首。三人都是第一次報考。

高考最年輕的錄取人張家瑜,剛從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統科畢業,錄取會計類科。雖然是七年級後段班,張家瑜早就計畫專一通過丙級檢定,專三通過乙級檢

 
定,專四開始準備公務員考試,進入政府機關後,再繼續考研究所;沒想到第一年考高考就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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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一句日本德川家康的名言,國考之路「如負重荷,如行遠路,急不得也」,
「煩躁」~~~大概是準備過程中總有的共同體會(尤其在放榜前夕)。
我個人很喜歡底下這個網站~~不管您是否跟我一樣為基督徒,
希望帶給大家一股「寧靜生力量/信心」的感覺~~加油!
http://blog.xuite.net/christy_seven/1008/182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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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灣媒體與司法界喻為「世紀大審」之扁案終於在911當日一審宣判了。個人的一些心得與觀察分享如下。 回顧台灣過去一年的司法新聞,檢察官大概是其中「最夯」的主角。在這諸多爭議的背後,筆者認為,存在著一個重要且值得我們更加關切的司改議題:即我們過去總認為只要司法能「超越政治」(above politics),「司法獨立」就是檢視司改成效的唯一指標,卻偏廢了「司法課責」的重要性,以致造成今日所謂「司法環境」不佳的後遺症。

相較於其他權力部門,司法制度在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有其必須正視的特殊體質。一般而言,政治人物主要的舞台乃是立法制度及行政部門,所依恃者係民意趨向,「再度當選」考量係其主要行為誘因。相對的,司法制度就理論而言係適法、執法而充作「國家意志的守護者」,既以發現真實為主要思維,自然比較不需要政治技巧之行銷與服務,且因為司法工作者無須擔憂選票的制約,故其報酬(pay-off)相對於民選政治人物亦相當程度獨立於表現(performance)之外。申言之,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憲法設計邏輯是在對不同的自利行動者進行「匯聚」;相對的,司法權原則上被理解為係踐行「獨立」目標的憲政守護者。

當然,筆者並不否認,司法獨立絕對是民主政治能否正常運作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但總覺得司改過程中,一個被相當程度忽略的民主治理面向乃係:如何監督與有效評價那些職司法治運作的政治代理人呢?就拿檢察體系來說好了, 如果只將檢察權的改革侷限於司法獨立思維,通常會遭遇以下幾個困難。首先,容易武斷地將檢察制度效能不彰的原因,單向地歸責於政治力量的干涉。換言之,我們通常會如此假定:只要檢察官能像法官一般享有法制上的身分與職權行使保障,檢察制度改革即可畢其功於一役。然而,筆者卻認為,這種想法不僅過於片面,亦過於樂觀。箇中道理其實很簡單,那就是我們儘管可以在主觀上期待個別檢察官「去做對的事」(do the right thing),惟檢察官的獨立並不表示在制度上必然地孤立或隔絕。進言之,包括檢察權在內,司法權的存在係以超越政治(above politics)為唯一目標的想法,不僅危險,而且也不應該是司改的最終目的。

其次,「獨立是為了超越政治」的命題預設了強烈的價值取向,往往認為只要強化檢察制度的司法屬性、打造一個「完全不受干涉」的檢察制度即是彰顯檢察效能的萬靈丹。然而,我們必須再深問:一個不受控制的司法權就能完全保障正義或憲法價值的實現嗎?就美國制憲的發展脈絡來看,這樣的質疑也曾引發一場著名的聯邦與反聯邦論雙方陣營的辯論。在當時,相對於以麥迪遜等人為首的聯邦論者,一七八八年的反聯邦份子並不認為司法權在美國憲法的設計上係最脆弱的一環。相反的,這些知識份子認為,「司法權將有如以下的情況完完全全地呈現『獨立』:它不僅獨立於人民,也獨立於立法的規範;不僅獨立於它的身分,也獨立於它的薪俸。更有甚者,它對於己身所造成的錯誤,沒有任何在它之上的權力可以對其糾正…當然,也沒有任何權力可以拉它下馬。」,而指出美國憲法其實創設了一個過於獨立的司法制度,並憂心如此司法權的行使將仿如脫韁野馬。二百年前的擔憂之論,對照今日的台灣,適足發人深省。

是以,「司法獨立」本身應該不是一個單向或孤立的憲政價值。相反的,從機制設計的角度來評價,它應該是追求其他價值的一種工具。換句話說,就算「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司法在某種程度上也有必要對人民或立法負責。因此,檢察權的定位或改革自然無法自外於此標準。而基於「檢察獨立不僅僅在於超越政治」這一命題,一方面使我們能將未來檢察制度改革的焦點轉化為權力的課責(accountable)層面。它方面,亦期許能從更加多元的角度來檢視所謂「檢察獨立」的確切意涵,包括其與「中立」 及「無偏私」兩個並提價值間的差異,進而深化當前司法改革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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