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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0年代後,政治學界批判行為主義的研究,重新開始探索制度的重要性,這批學者的主張後來被稱為「新制度論」(neo-institutionalism)。新制度論如何崛起?有何重要主張?請說明。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1-19~23

()新制度論的崛起:

新制度論者認為行為主義是所謂的「社會中心研究途徑」(Society-centered Approach),對人類政治活動的解釋採取多元論及結構功能觀點,制度被認為是過時甚至是民主生活中的政治廢料(Skocpol198546),代表的是輸入主義(Inputism)研究思潮,並無法有效解釋既定的政治現象。制度論者主張,透過議題設定的過程,決策機制將會對某個選項特別有利,因此,政治產出乃是決策程序操弄下的人工製品。1980年代中期,由美國知名社會學者史卡契波(Skocpol1985)等人率先發起「把國家概念找回來」(Bringing State Back In)的典範移轉工程,並進一步促成當代制度分析─尤其是新制度論學派的崛起。

()新制度論的重要主張:

「新制度論」此一新興研究途徑最早由MarchOlsen兩位學者於1984年的美國政治科學評論(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發表的論文《新制度論:政治生活中的組織因素》(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所明確揭示。強調如下觀點:

1.    政治制度的「相對自主性」:

認為政治民主化不僅有賴於諸多經濟與社會的條件,更有賴於政治制度的設計是否合宜。

2.    獲得社會讚許的動機:

除了「經濟人」特質外,個人也可能是「社會人」或「政治人」,其行為是由包括文化和社會規範在內的「規則」所驅動。而規則本身也許為實現自利的偏好提供了一系列機會和途徑。

3. 歷史有其「無效」(Ahistory)的一面:

歷史過程本身可能並不存在某種唯一的、最優的結局,歷史發展存在著諸多複雜的可能性,而為何「最好的選擇」反倒不易實現才是政治分析的重點。

4. 「政治過程」(Political Process)的重要:

政治是一種教育及詮釋的活動,是發現、闡述和表達意義的場所,政治生活中充滿了符號、儀式、典禮、神話等,而這些象徵性符號在政治秩序的建立方面發揮著「內聚力」(Coherence)的作用。

 

二、在半總統制國家中,會出現超級總統制( superpresidentialism)的現象。何謂超級總統制?那些國家屬於超級總統制?請說明。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6-23,29,49,51

()超級總統制的現象:

法國總統由普選產生,早期任期7年,可以連選連任(2002年經公民投票通過修改成5年一任,連選連任一次)。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權力的核心。憲法規定,總統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穩定;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換言之,就法國的半總統制而言,當總統與總理同屬一個政黨時,此體制將為總統權力的行使創造出所謂的「總統天堂」,而在其他採半總統制的國家,總統若完全不考量與國會之間的權力分享關係,權力軌道將向總統傾斜,更會成為學者所謂欠缺制衡的「超級總統制」。

()超級總統制的特徵:總統/總理制

當總統與國會對內閣的組成都具有權限,在總統同時擁有任命和免除閣員職位的權力,且閣員又必須獲得國會之信任支持時,將出現這種政體。換言之,此種政體的總統具有優勢,而內閣必須仰賴於國會。此政體具有以下重要特質:

1.總統直接民選。

2.總統有權任免內閣成員。

3.內閣閣員受制於國會的信任。

4.總統具有解散國會的權力或者某些立法權限,有時更能兩者兼而有之。

代表性國家有德國威瑪共和、俄羅斯、烏克蘭、斯里蘭卡(亞洲第一個半總統制國家)以及臺灣等。

()例舉:我國超級總統體制無法換軌的原因

1.人的因素:

政治人物缺乏民主素養,權力無法自我節制,時常出現缺乏效能的「少數政府」,故難以建立「換軌」與「共治」的憲政慣例。

2. 缺乏配套的制度:

法國總統有權將重大政治爭議交付公民投票決定,有權主持部長會議;我國則無相關規定。

3. 選舉制度影響方面:

總統在任命閣揆時可以不顧國會政黨生態,而以信任與聽話為任命的第一考量,雙首長制中「左右共治」機制在我國成為難以實現的憲政空話。

 

三、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途徑切入,可以將世界的國家分為:強國家( strong state)、弱國家( weak state)以及失敗國家( failed state)。請分別敘述這三種類型國家的特質,並請指出有那些國家可以歸類在這三種類型當中。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11-31

()三種類型國家:

1.有效運作的國家/強國家:

包括像日本、美國以及西歐等國家。在這些國家當中,政府可以對領土進行有效的控制,譬如可以合法地課稅、執行法律規則並且保障一般民眾的福利和安全。究言之,有效運作的國家能配搭「國家職能」進而發揮正向的「國家相對自主性」。

2.弱國家:

譬如墨西哥和奈及利亞,而亞洲、非洲以及大部分的拉丁美洲國家也都被學者們歸為此類。此類國家的特點是政治當中充滿了犯罪活動,換言之,政府沒有太多力量去對付諸多像貪污、暴力等違法亂紀的事情。其可能導致的政治結果是:稅收短缺、選舉舞弊、收買而來的表面正義,民主淪為宣傳口號而已。

3.失敗國家:

顯例者如北韓、阿富汗、伊拉克及索馬利亞等等。其特徵是不存在一個實質上能發揮作用的中央政府,政治權力運作的制度化程度相當的低,崇尚政治暴力乃至於「槍桿子出政權」。究言之,這類國家不但欠缺「國家職能」,就連國家相對自主能力都變質成負面的「掠奪性」。

() 構成良好政治秩序的三大要素:

1.國家能力:

現代高度發達的國家將統治者的個人利益和整個共同體的公共利益截然分開,努力在非人格化基礎上對待公民,在執行法律、任用官員和制定政策時沒有任何偏愛。

2.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應該與「依法統治」(Rule by Law)分開。在後者的情況下,法律是統治者頒布的命令,對統治者自己不具約束力。

3.責任或課責制:

程序性和實質性的負責制之間通常有很大關聯,因為不受約束的統治者即使關心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證永遠如此,至少他人不信。但我們必須牢記,良好的程序不一定能產生良好的實質性效果。

 

四、在利益團體運作模式的理論中,其中一種理論稱為「統合主義」(corporatism),請說明統合主義的基本特徵與類型?並請舉出具體案例說明之。

【淺解】

可參閱黃靖編著,2022,《縱橫政治學》,p.5-29

()統合主義的特徵:

1.存在一個由政府、有組織的資方團體以及勞工所共同架構的「層峰組織」(Peak Association),其在決策上具有代表獨占性。

2.授權這些組織接觸(Access)政府的特權,以及行政部門與此類利益組織在制度上的正式連結。

3.在有組織的勞工團體與雇主之間,塑造社會夥伴關係(Social Partnership),目的在於有效處理團體間的衝突以及協調發展政策。

()統合主義的類型:

1.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出現於早期的資本主義階段,又稱「威權主義的統合主義」,係一種「由上而下的統合主義」(「From AboveCorporatism)。

2.社會統合主義(Sociential Corporatism):出現在成熟的已發展國家,又稱為「自由主義的統合主義」係一種「由下而上的統合主義」(「From BottomCorporatism)。

()統合主義的具體案例:

1.1930年代,全球經濟大蕭條觸動了所有工業先進國家的深層危機。當大國採取貿易保護主義以為因應之際,以出口導向為主的歐洲小國則陷入發展的窘境之中。然而,若干歐洲小國沿著統合主義的路線,成功地重新建構其治理能力。這個新制度提供了促進社會各部門間的聯合一個新的政治可能性。

2.此種新型態的政治聯盟,以三個斯堪地納維亞國家為典型:在1932年,瑞典的社會民主黨率先提出加強公共職業訓練與農業補助的需求政策,並在次年與農業黨進行協議,開啟所謂的「紅綠(工農)聯盟」,展開勞、資雙方之間著名的「歷史妥協」。丹麥在整體上也和瑞典相似,於1933年在首相主導下達成左、右兩派勢力的協議,以「工業和平」取代工業鬥爭。挪威的改革則更激進一些,其執政的社會民主黨以「讓所有人都有工作」做為競選口號,拉近勞資雙方的社會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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