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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主品質的高低實與其「善治」(Good Governance)程度密切相關,而所謂優良治理的指標可羅列如下:

1.   正當性(legitimacy)

它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與法律規範沒有直接的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legal)東西,並不必然具有正當係。只有那些被一定範圍內的人們內心所體認的權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學中所說的正當性。正當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正當性的主要途徑,是盡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識舊政治認同感。所以,善治要求有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協調各種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動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認可。

2.   法治(rule of law)

法治的基本意義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標是規範公民的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但其最終目標在於保護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它既規範公民的行為,但更制約政府的行為,它是政治專制的死敵。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沒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就沒有善治。

3.   透明性(transparency)

它指的是政治訊息的公開性。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獲得與自己的利益相關的政府己的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的訊息,包括立法活動、政策制定、法律條款、政策實施、行政預算、公共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政治訊息。透明性要求上述這些政治訊息能夠及時通過各種傳媒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夠有效地參與公共決策過程,並且對公共管理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4.   責任性(accountability)

它指的是人們應當對其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別地指與某一特定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及相應的義務。責任性意味著管理人員及管理構由於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他或它應當履行的職能和義務,就是失職,或者說缺乏責任性。公眾,尤其是公職人員和管理機構的責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這方面,善治要求運用法律和道義的雙重手段,增大個人及機構的責任性。

5.   回應(responsiveness)

這一點與上述責任性密切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責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義是,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及或沒有下文。在必要時還應當定期地、主動地向公民徵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回答問題。回應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6.   有效(effectiveness)

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它有兩方面的基本意義,一是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學,管理活動靈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概念與無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動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

7.   參與(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

這裡的參與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參與,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但不僅僅是政治參與,還包括公民對其他社會生活的參與。后者可能會越來越重要。善治實際上是國家的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善治表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問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範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於公民自願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會有善治。

8.   穩定(stability)

穩定意味著國內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團結、公共政策的連貫等。社會的穩定對於公民的基本人權、民主政治和經濟發展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沒有一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很難有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推進。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社會穩定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發展中國家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經濟比較落後,制度化程度低,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尤其突出。所以,社會政治的穩定程度,也是衡量善治的重要指標。

9.   廉潔(cleanness)

主要是指政府官員奉公守法,清明廉潔,不以權謀私,公職人不以自己的特權尋租。嚴重的腐敗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增大公共支出,打擊投資者的信心;而且會破壞法治,腐蝕社會風氣,損害社會的公正,削弱公共權威的合法性。所以,公共權威的廉潔直接關係到治理的狀況。

10.  公正(justice)

   公正指不同性別、階層、種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上的平等。在當代,作為善治要素的公正特別要求有效消除和降低富人與窮人、富國與窮國之間的兩極分化,維護婦女、少數群體、窮人等弱勢人群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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