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主品質的高低實與其「善治」(Good Governance)程度密切相關,而所謂優良治理的指標可羅列如下:
1. 正當性(legitimacy):
它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與法律規範沒有直接的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legal)東西,並不必然具有正當係。只有那些被一定範圍內的人們內心所體認的權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學中所說的正當性。正當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正當性的主要途徑,是盡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識舊政治認同感。所以,善治要求有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協調各種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動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認可。
2. 法治(rule of law):
法治的基本意義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標是規範公民的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但其最終目標在於保護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它既規範公民的行為,但更制約政府的行為,它是政治專制的死敵。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沒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就沒有善治。
3. 透明性(transparency):
它指的是政治訊息的公開性。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獲得與自己的利益相關的政府己的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的訊息,包括立法活動、政策制定、法律條款、政策實施、行政預算、公共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政治訊息。透明性要求上述這些政治訊息能夠及時通過各種傳媒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夠有效地參與公共決策過程,並且對公共管理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4. 責任性(accountability):
它指的是人們應當對其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別地指與某一特定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及相應的義務。責任性意味著管理人員及管理構由於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他或它應當履行的職能和義務,就是失職,或者說缺乏責任性。公眾,尤其是公職人員和管理機構的責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這方面,善治要求運用法律和道義的雙重手段,增大個人及機構的責任性。
5. 回應(responsive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