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時事考題

°主題一:總統選制的優缺分析

一般批評相對多數制的理由主要有二:

(1) 在相對多數制之下,如果參選人眾多,極可能發生當選人得票偏低,如此,不但總統的代表性容易遭受質疑,總統和國會的衝突也很難避免;

(2) 在相對多數制之下,因為當選無須爭取過半數選民支持,容易導致候選人強化極端的意識型態和特殊群體的利益,升高政治社會的衝突,有害民主的穩定發展。

不少人認為採行絕對多數制可以彌補相對多數制的缺點,其主要論點有二:

(1) 一個直選的總統既然不太可能虛位化,應該透過絕對多數制賦予他/她較高的民意基礎;

(2) 採用絕對多數制雖然選出的可能是「多數人的次佳選擇」,但至少可以避免產生「少數人最喜歡但卻是多數人最厭惡的選擇」。

一般主張相對多數制的理由主要是:

(1) 一輪投票決定勝負比較簡單、清楚,而二輪投票則勞師動眾、增加選務和社會成本;

(2) 採行相對多數制可以降低小黨的干擾,有助於形成兩黨競爭的局面。

主張相對多數制者認為絕對多數制的主要弊病在於:

(1) 採取絕對多數制,如果出現第一輪領先者在第二輪投票時失敗,容易引起爭議與衝突;

(2) 在第一輪和第二輪投票之間,領先的前二名候選人為了獲勝極可能不擇手段與其他小黨進行利益交換,不但將增加小黨操縱政局的機會,也會助長政治腐化。

三種總統選制的政治效應分析

一、相對多數制:

(一)選舉規則的公平性:

1.結果較可預測。

2.對兩大政黨較有利

(二)政黨體系的零碎性:

1.鼓勵政黨選前結盟。

2.有助於形成兩黨制

(三)憲政體制的穩定性:

1.國會較容易出現穩定多數黨。

2.總統所屬政黨較可能成為國會多數黨。

二、絕對多數制

(一)選舉規則的公平性:

1.結果較難預測。

2.小黨或新人有發展空間。

3.對立場極端政黨較不利。

(二)政黨體系的零碎性:

1.鼓勵政黨選後(12輪間)結盟。

2.有助於形成多黨制

(三)憲政體制的穩定性:

1.國會中較可能出現小黨林立。

2.總統較可能和國會衝突。

三、兩倍餘數制/ 相對距離制:

(一)選舉規則的公平性:

1.可提高當選者代表性。

2.可降低選民策略性投票。

3.對中、大型政黨較有利。

(二)政黨體系的零碎性:

1.鼓勵政黨選前結盟。

2.減少第二輪投票機會

(三)憲政體制的穩定性:

1.國會中較不會出現小黨林立。

2.總統和國會衝突的可能性較低。

 

°主題二:半總統制的黨政協調機制(很重要!)

法國第五共和:

該國行政部門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總統或總統幕僚皆有機會正式參與其中,其政策制定過程至少存在四個正式的階段,甚少為一般論者所留意,茲描繪如下:

1.   在第一個階段為「跨部會聯繫會議」(Interministerial reunions),是首先進行的正式政策決定階段,由內閣成員主持,將部會首長幕僚召集在一起開會,總理辦公室與總統府的代表亦會出席;

2.   第二個階段是「部際委員會」(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s),由總理主持,並由其親自協調部會間的不同觀點,但此類會議不見得能解決所有內閣的爭議議題;

3.   第三個階段是 「部際會議」(Interministerial council),乃由總統親自主持,此一會議解決最重要與最爭議的法案,這些法案或是部會首長間存在歧見而總理無法裁決定案的,或是屬於部會首長拒絕接受總理仲裁的法案,無論何者,最終仰賴總統藉由其強大的政治權力予以裁決;

4.   第四個階段即是最為人熟知的「部長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亦是由總統主持,但由於主要的政策決定己於前三個階段完成,因此這類會議通常扮演橡皮圖章(rubber-stamp)的角色。

我國:

與法國相較,我國總統和行政院院長之間缺乏制度上的連結,總統無法出席和主持行政院會議,雙首長在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並無任何憲法上的聯繫機制。由於憲法的設計,我國總統不可能兼任行政院院長,直接領導行政院,因此行政院院長這位代理人必然存在。但憲法並無法規範到總統與政黨的關係,而當總統未兼任黨主席,試圖與所屬政黨保持一些距離,於是無法避免總統在政黨方面尋求代理人。如果總統不兼任黨主席,總統即同時必須仰賴兩位代理人分別處理政務和黨務,但民選的總統何以讓自己居於此種不便的處境,而不思有所突破?由於缺乏制度上的政策協調機制,因此總統與政黨都需要費力建立體制外各種決策諮詢機制和黨政聯繫平台,而當總統未兼任主席,且又面臨「分立與少數政府」的困境時,這種需求更為明顯。總統兼任黨主席雖然未必能突破「分立與少數政府」的困境,但他卻是可以避免黨與政同時需要代理人的困境。

我國的半總統制特質:

Duverger (1980) 的原始定義為主。從憲法的設計來看,我國的體制傾向半總統制類型。

1.   首先,我國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符合Duverger 對半總統制所界定三項特徵中的第一項,總統由普選產生。

2.   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至少擁有以下權力: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主持國家安全會議與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司法院和監察院與考試院相關人事提名權、覆議核可權與緊急命令權等。從上述憲法規定之總統權力來看,若說總統權力相當大,可能有不同的認定,但總統並不是「統而不治」的虛位元首,乃不爭之論,故也大致符合Duverger所揭示的第二項特徵。

3.   最後,除了總統之外,還存在著領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院長暨各部會首長,而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迫其去職,凡此規定亦符合半總統制的第三項界定。再就實際的憲政運作來看,確實並存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雙重行政領導結構,呈現一般所強調半總統制中總統與總理的關係,故作者以此判定我國憲政體制在實務上屬於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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