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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八:不在籍投票制度(非常重要!)

(一)「缺席投票」或「不在籍投票」的意義

所謂不在籍投票,在國外或稱缺席投票,它的內涵是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可事先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此一制度在國外的民主國家,不僅多已採行而且行之有年;基本上,民主國家大都將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

(二)缺席投票制度的行使方式

根據國外的實施經驗顯示,行使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

1.   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係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之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之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

2.   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係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之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

3.   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係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之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

4.   最後一種,稱為「移轉投票」,指的是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之選舉區投票,此種方式除少數國家採用外,一般而言並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被民主國家所廣泛採用。

(三)缺席投票的適用對象

1.   就主要民主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大致上可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    因疾病或殘障而致行動受限者;

(2)    在選舉投票日時經辦選務的工作人員;

(3)    在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4)    服役的軍人及其眷屬;

(5)    駐外使節人員;

(6)    海上船員;

(7)    長期在國外旅行的公民或是在國外求學的學生,以及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等等。

2.   在美國,有些州甚至允許任何一位合格的選民皆可以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缺席投票,而不需要任何理由。無論如何,即使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這些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國家,大部分都會設法排除各種障礙,盡量讓不方便行使投票權的選民,擁有行使不在籍投票的權利。

(四)實施缺席投票制度的配套建議

1.有關行使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上,初期可僅以「通訊投票」為限。其他方式諸如「代理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或「移轉選舉區投票」等方式,可待往後視需要而增添,以免增加選務負擔,影響政府辦理不在籍投票的行政效率。

2.政府宜針對當前國內有迫切需要之公民,賦予通訊投票之權利,以方便其投票權之行使。其適用對象,至少可包括:「在營服役之軍人及其眷屬」、「不在戶籍所在地就學之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工作者」、「肢體殘障不良於行者」、「在監獄中服刑者」、「居住在醫院或療養機構者」以及「在選舉日擔任選務工作者」等公民。至於海外公民行使通訊投票之構想,由於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海外僑民應「返國」行使投票權之憲法意旨不合,事涉修憲相關複雜因素,建議初期不宜辦理有關海外公民之通訊投票。

3.至於通訊投票之適用範圍與實施時程,我們認為,通訊投票可適用國內所有層次的選舉。只要選務機關積極任事,及早修訂相關法制並立即規劃有關通訊投票之登記申請、作業流程等相關選務行政方案,我們相信,日後即可按著既定的選舉時程依次適用於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縣市長選舉以及基層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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