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七:全球環境治理(環境政治學)

v國際環境治理的定義

當前,在全球層次上的環境治理有兩種稱謂:一種是全球環境治理(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一種是國際環境治理(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兩個概念之間有微妙的差別:二者雖然都主張治理範圍的全球化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國際環境治理更強調國家及政府間組織的作用,而全球環境治理則更多地重視非國家行為體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從日前哥本哈根會議的進行情況而言,似乎「國際環境治理」的概念比較符合當前的現實。

一、國際環境治理的定義:

(一)   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概念引申或脫胎於“治理” (Governance)一詞。根據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於1995年發表的報告《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中對此概念的界定:「環境治理可被認為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和個人管理其共同環境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調和解決環境問題時可能發生的衝突或不同利益,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二)   綜言之,國際環境治理可被認為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環境、解決各種環境問題,特別是全球環境問題而建立起來的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及採取的行動。無論定義如何,國際環境治理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全球環境政治和政策的演進,促進全球環境的改善,最終實現世界範圍內的可持續發展。就此而言,亦屬「國際合作」之一環。

二、當前國際環境治理的基本架構:

國際環境治理系統的基本結構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國際環境組織與國際環境法律體系及國際論壇、資金機制。

(一)國際環境組織與機構是國際環境治理中的行動者,組織和協調各類國際環境事務,主要包括三類:聯合國系統中的組織與機構、非聯合國系統中的重要組織和機構以及國際公民社會。

(二)國際環境法律體系是國際環境治理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國際環境法、政治決議和宣言、國際論壇等。

(三)資金機制在國際環境治理中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用於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資金來源有:雙邊的官方開發援助與多邊組織、多邊環境協定和多邊資金機制有關的多邊資金;私人資金;通過非政府組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內資金等。

三、當前國際環境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在科學評價方面,決策者缺乏一致、有權威和科學的建議,評價機構重疊和忽視相互聯系;缺乏早期預警機制。

2.   聯合國系統和其他多邊機構內機制複雜和條塊分割問題。目前缺乏一個單一和得到大家認可的權威平台,能在全球層面為環境問題提出積極的政策建議。聯合國系統內缺乏有效和有權威的環境支柱機構,而且聯合國機構間缺乏協作。

3.   多邊環境協議的機制過於分散。目前聯合國框架內的環境法律框架呈現條塊分割,缺乏一致性;成員國負擔很重,特別是在報告義務和締約方大會方面。

4.   對當前責任與承諾的執行方面存在嚴重的互信不足。換言之,存在過去的決定和當前的承諾執行不力;能力建設和技術支援不足。目前的國際環境治理更多的是一種持久及冗長的談判,缺乏對已達成的公約的執行,同時也缺乏爭端解決的機制。-

5.   資金問題。資金援助機制複雜並缺乏效率。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的資金申請和批准程序太複雜,無法對迫切局勢產生理想效果,且聯合國環境署的可用資金嚴重不足、來源亦不穩定,間接造成治理後果難以預測。

6.   在夥伴關係的建立方面,在聯合國框架內對於民間社會、私人企業以及科學和學術界建立和利用夥伴關係明顯不足;當前的規章和程序、限制了聯合國與其他合作夥伴的合作。

 

四、當前國際上因應全球暖化所遭遇的挑戰可總結為三大方面:

1.體制架構上的挑戰:

聯合國環境署作為國際環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體之一,其職能需要進一步加強,增強其權威性;需要與其他相關機構加強協調與合作,協同增效;需要改善與民間社會、私營部門等的合作夥伴關係。

2.是法律協定上的挑戰:

多邊環境協定需要進一步協同以增強效率,而其中的環境條款需要強化且最好能具備約束力,不能只是號召性或原則性的規定。

3.是能力資金上的挑戰:

由于資金匱乏,聯合國環境署自身的能力支持不足,將造成應對全球環境問題總体能力之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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