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課程的第二堂早已在《課堂筆記圖說》第2頁跟學員提及兩個重要的政治學考點詞彙:司法積極主義vs.司法消極主義(還勞煩您們親手寫上去)。隨著近來司法政治學時事議題逐漸熱門,這些專有術語的考相也越來越值得花時間掌握。底下分享一篇時事投稿,考生可以藉其推論邏輯更有脈絡的去記憶,遇到類似題型即可運用(再次叮嚀:要領略的是「術語」及「推論」,莫忘「真相永遠不會只有一個」!)
※圖片來源: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170303/trump-vs-the-judges-part-iii/zh-hant/
慎用司法積極主義
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在4月23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死刑議題再度成為社會議論的焦點。死刑存廢除涉及法律更牽涉文化、宗教、社會,當然還有政治。本文不打算重複爭執多年的存廢辯論,而試圖從政治與司法關係,檢視違憲審查中「司法積極主義」在死刑存廢中適用的問題。
這次辯論是大法官執行司法審查權的一種表現,既然進行司法審查就會有侵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可能,在民主國家對此常常會有「司法自我限制主義」(編按: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的相關辯論。前者認為司法機關重在「裁判」而非「立法」,應尊重民意機關的職權,除非法律條文或政府行為有明顯違憲之虞,對於違憲審查的進行與裁判不宜過度與擴張解釋;後者則認為基於保護少數權利或伸張正義,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憲法精神積極介入。
司法院長許宗力傾向司法積極主義,曾多次強調「司法積極主義」對台灣憲政民主的貢獻。而他任內有不少違憲判決如通姦除罪化和同性婚姻,都有強烈的司法積極主義色彩。這次有關死刑存廢也不例外。但我國對於死刑存廢是否應該且只能藉由違憲審查來達成,不無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二次大戰後許多國家都接受「憲法審查」的制度,但是在實踐與精神上與起源地的美國不盡相同。例如,在美國所有法院都有司法審查權,但是在德國、法國和我國則有專門的憲法法庭。由於美國強調三權分立的總統制與聯邦制,加上剛性憲法修法不易,司法體系的司法審查權往往大過許多內閣制的國家。
再者,司法審查往往會有侵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爭議。司法積極主義也就是「法官造法」,有越俎代庖之嫌,在美國憲法架構中,由於行政與立法分立,往往彼此牽制,出現美國政治學家法蘭西斯福山所謂的「否決政治」(vetocracy)(編按:這個字眼在咱們課程進入單元五的時候一定會介紹),因此法官造法多少還情有可原。
台灣從前瞻特別預算案、黨產條例、軍公教年改條例到萊豬案多少重大爭議法案上,大法官幾乎全盤接受執政黨的旨意。這樣黨派化的司法院再主張司法積極主義,強推的結果在民主政治的理論上與實踐上都充滿爭議。
最後,為促進社會進步,及時挽救權利不再被傷害,而由司法審查跳過冗長的立法程序或社會共識的說服過程,而採取司法積極主義情有可原。例如台灣同性婚姻就是透過違憲審查的結果,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這次不只是牽涉死囚的人權,也關乎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不可等同視之。
在面對反對廢死的民意,有大法官與學者自認為自己代表正義與進步,抱有違背多數民意又何妨的心態,顯露出權力的傲慢,這更顯示司法積極主義實不該用於處理死刑存廢爭議。正如美國首席大法官史東(Harlan Stone)所言:「行政和立法部門在違反憲法的權力行使時,受到司法部門的審核與限制,而我們司法部門行使權力的檢查就只能靠自我約束。」如果大法官不能自我約束,司法積極主義就成了危險的憲政怪獸。
※資料來源:衣冠城(https://tw.news.yahoo.com/%E6%85%8E%E7%94%A8%E5%8F%B8%E6%B3%95%E7%A9%8D%E6%A5%B5%E4%B8%BB%E7%BE%A9-201000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