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權」的意涵
所謂主權(sovereignty)是指國家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當主權的觀念首先提出時,其目的在 支持 君主在其轄境內享有完全的管轄權,以對抗較小的封建領主、教廷與神聖羅馬各國皇帝的種種權力主張。主權理論對民族國家的奠立具有頗大的作用,它一方面為削弱國境內的地方勢力以增強中央大權的勢力提供理論基礎;另方面也在理論上抗拒了外來勢力(如教廷與神聖羅馬帝國)對民族國家的限制。
(二)「主權理論」對國家行為的作用
1. 在一國國境內,代表國家的主權者(統治者或政府)有權主張對其管轄下的領土與人民,行使排他性的管轄權。
2.另一是每一國家都聲稱主權不容侵犯,亦即按國際法獨立國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其內政外國不容干預。
(三)「主權理論」的詮釋
1.絕對主權論
(1)為主權是絲毫不容減削的,不論因何理由,都不容打絲毫折扣。推之極限,持這種主張者甚至認為國家的行動享有完全的自由,假如國際法原則,或條約義務對之產生妨礙,它可棄之不顧,這種觀點,對國際秩序的建立,世界和平的維持,國際組織均發展,都有害處。
(2)這種主張在內政上,也有實質影響,不少暴虐政權,在轄境內侵犯人權,整肅異己,每遇國外輿論之譴責,也常以此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並以此為藉口,鼓動國內的偏狹民族主義以謀對抗。
2.相對主權論